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长沙市雨花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垃圾站除臭设备维修服务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18-11-22
更正事项:
对招标文件“第六章 招标文件前附表”中的“评标方法及标准”、“第八章 服务需求及要求”的内容以及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投标保证金缴纳时间进行更正:
更正内容:
一、招标文件“第六章 招标文件前附表”的“评标方法及标准”项中“服务产品质量”的条款中原内容:
“5.投标人的生物除臭剂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证书,且专利权人为投标人或投标企业法人的,计3分【非生物除臭剂不计分】(提供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的相应证书查询步骤及网页截图,原件备查)。
6.投标人的喷洒/喷淋设备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证书,且专利权人为投标人或投标企业法人的,满足每个计1分,共计7分【非喷洒/喷淋设备不计分】(提供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的相应证书查询步骤及网页截图,原件备查)。”
现“5.6.”两项合并更正为:
“5.投标人有与本项目采购内容相关联的专利证书,且专利权人为投标人或投标企业法人的,每提供一个专利证书计1分,最多计10分;(提供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的相应证书查询步骤及网页截图,证书原件备查,否则不计分)。”
二、招标文件“第八章 服务需求及要求”的“七、服务要求”项中“(三)除臭药剂”的条款中原内容:
1、“③乳酸菌总数:≥0.52*1109 cfu/ml”;
现更正为:
“③乳酸菌总数:≥0.52*109 cfu/ml”。
2、“(★出具以上指标检测报告复印件,原件备查)”;
现更正为:
“(出具以上指标检测报告复印件,原件备查)”。
3、“质量标准:因除臭药剂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产品没有统一名称,生产厂家实施企业标准,因此,所需产品以满足用途和环保安全为准。”
现更正为:
“质量标准:按住建部发布的行业产品标准《生活垃圾除臭剂技术要求》(CJ/T516-2017)执行;“服务需求及要求”中的参数指标与行业产品标准不一致的,按行业产品标准执行”。
三、原“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投标保证金缴纳时间”为2018年 12 月 18 日 9:00 时;
现“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投标保证金缴纳时间”更正为:
2018年12月27日 9:00 时
供应商认为本更正内容存在歧视性的,应在更正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代理机构提出。
采购项目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采购人:长沙市雨花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联系人:杨波
地 址: 长沙市雨花区曲塘路70号
电 话:0731-85655500
采购代理机构:湖南天舟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长沙市芙蓉区律政服务大楼13楼23-26室
联系人:江娜 郑健
电 话:0731-85118391、851183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