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编号:NXCG-GK-201811150259

 

采购人:宁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甲方)

供货商:湖南金安交通设施亮化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宁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创业大道新增交通隔离护栏采购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号规格(mm

数量

单位

单价()

总价(元)

备注

1

京式道路护栏

京式护栏3.0*1.2米,立柱规格80mm*40mm立柱型钢厚度≥2mm,京式护栏60mm*40mm横梁型钢厚度≥1.5mm   ,镀锌钢板底座砼底座400*300*170mm,京式护栏每片重量≥42kg

835

1033

862555


2

爆闪灯

指示牌

立杆

镀锌圆管立杆制安 φ90*3*300mm,C25砼基础(具体尺寸以实际为准)3M反光膜△900mm,路面钻孔安装立杆后灌浆固定。太阳能爆闪灯参数:外壳材质:铝型材和聚碳酸醋(pc)相结合;发光单元:四组双面,共8个,LED数:每单元30颗;闪烁方式:红蓝交替闪烁,频闪、快闪、慢闪、爆闪等多种方式,闪烁频率:2Hz ,120次/分钟;续航时间:充满电连续工作120小时以上,10个阴雨天;防护等级>IP54;抗风压:≥1.5kv/m³;执行标准:符合GB-14887-2003相关规定。

12

2450

29400


3

防撞桶

选用塑料材质,直径为600mm,高为800mm,壁厚≥3mm,内装普通中砂,细度模数为3.0-2.3之间,防撞桶外贴三M红白相间反光膜

6

640

3840


4

人行道 安全岛


5

4500

22500


5

水泥墩


12

170

2040


合同金额小写:920335.00元

大写:玖拾贰万零叁佰叁拾伍元整

 

3.      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交货及安装时间:合同签订后60日内交货并安装完成

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4.付款人及付款方式:

付款人:宁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付款方式:货到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款的95%,质保期一年满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再付合同款的5%,并由乙方开出符合国家规定的正规发票。                  

5.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 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各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

(1)    对项目的全过程进行全程监管,协助乙方进行交通护栏安装;

(2)    组织对项目竣工验收,按合同规定的款项配合好乙方搞好结算工作;

(3)    开工前向乙方提出范围、地点信息,并交待标的物安装标准;

(4)    对乙方在安装过程中出现违规操作或出现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时,有权下达停工通知,并要求在不增加工期的情况下予以返工,直至合格为止。

(二)乙方

按照招标金额办理各项手续,并承担其税费;

(1)    开工前,向甲方提供详细的标的物清单及施工组织方案,并负责此标的物的安装及运输费用;

(2)    严格按甲方安装标准进行施工,确保标的物质量并按合同规定时间如期完成安装;

(3)    在安装过程中,要注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如发生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4)    乙方应按技术规范要求交货及安装,随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并为检查提供便利条件。

7.质量要求

(1)    乙方必须严格按甲方的技术参数和标准供货和安装,标的物质量要求必须达到相关的技术规范标准;

(2)    在进行项目验收时,如发现标的物没有达到质量技术标准,乙方必须无条件更换,必须达到质量要求,其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    乙方对标的物质量负责,项目完工后按相关规定,暂定5%的质量保证金,自全部项目验收合格交付之日起1年无质量问题后,拔付给乙方。

8.违约责任

(1)    乙方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必须负责更换,直至符合要求为止,若乙方提供的标的物因质量问题出现两次不合格,未能达到现行的技术规范要求,或在安装中无故停工,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签订的合同;

(2)    乙方不得将项目转包或分包给其它单位,若发现有转包或分包的情况时,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签订的合同;

(3)    甲方将组织专班人员,不定期对质量进度和安全生产进行检查,若发现乙方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不按安装要求施工,导致项目进度严重滞后或造成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甲方有权解除乙方签订的合同;

(4)    乙方如不按合同规定拖延供货及安装(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除外)按每延期一天,处罚人民币500元,在项目价格中扣除。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本合同协议书

(3)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5)投标文件

(6)招标文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11.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乙方各 壹份,宁乡市法制办壹份,采购代理机构壹份。

合同订立时间:  2019 1 14

合同订立地点: 宁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肖村安  

委托代理人:  宋楚华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唐义舟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13875948488

单位地址:  高新区雷锋镇     

开户银行:建行宁乡花明北路支行

账    号: 4305017838630000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