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环境保护局空气自动监测系统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NXC-2018-12516
甲方(买方):宁乡市环境保护局
乙方(卖方):湖南怡清科技有限公司
一、合同总则
通过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为空气自动监测系统采购(政府采购编号:NXCG-GK-201811010249)进行的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湖南怡清科技有限公司 确定为中标商。为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达成如下条款,双方共同遵照执行。下列文件作为合同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做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本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政策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5、投标文件
6、招标文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配置清单(详见附件(NXC-2018-12516)货物详单)。
二、买卖货物名称
合同货物名称:空气自动监测系统 [明细详见附件(NXC-2018-12516)货物详单];
三、货款及付款方式
1、合同总金额:人民币:壹佰叁拾玖万玖仟元整。(¥1,399,000.00元)(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2、设备安装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两年运维期满后无息支付。
3、乙方指定收款方式:见合同尾部所附。
四、合同履行时间、地点
1.本合同的履行时间:合同履行期为60天,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计算,期满乙方必须安装调试完毕。
2.交货方式:乙方负责将设备运输到甲方指定交货地点安装调试后并经甲方及相关单位验收合格后视为交付;若乙方的产品经送检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安装后因产品质量问题未能通过验收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五、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1.乙方应按投标文件的货物性能、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向甲方提供未经使用的原厂生产的全新货物。
2.质保期限:全站整体质保壹年,其余核心部件保质期见附表。质保期内维护维修费及配件费由乙方负责,保修期从验收合格正式交付给甲方使用之日起计算。
3.委托运维:按照招标文件第八章第三条第15项,本合同附带运维期贰年。期内维护维修费及配件费由乙方负责,从验收合格正式交付给甲方使用之日起计算。乙方需按照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安排专人负责站点运维。运维期间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安全事故等均由乙方负责承担。
六、安装调试、验收
1.安装调试
设备到达目的地后,由乙方负责设备安装调试、试运行直至达到验收指标。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设备安装工作开始,乙方应允许甲方的工作人员一起参与现场的系统安装、测试、诊断及解决遇到的问题等各项工作,并对甲方的工作人员提出的问题进行现场解答,并负责对甲方相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2.验收
验收标准参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CO、O3)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和检定方法》(HJ654-2013)、《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CO、O3)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193-2013)、《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和检定方法》(HJ653-2013)和《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655-2013)。
七、 知识产权
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产品或产品的任何部分不受任何关于侵犯所有权和工业产权、著作权(版权)等知识产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承担一切与之有关的费用(包括因诉讼形成的诉讼费、律师费等)。
八、违约责任
1.逾期交货或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的,违约方每天按合同额的1‰支付违约金。
2.逾期超过30天仍不能交货的,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全额赔偿。
3.若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或售后服务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时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4.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
九、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限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十、争议处理
双方在履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双方达成协商一致的另签署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如协商不成,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 合同生效及其它
1.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招标代理机构一份、政府职能部门一份。
甲方(盖章):宁乡市环境保护局 | 乙方(盖章):湖南怡清科技有限公司 |
代表人签字:李联明 | 代表人签字:李 敏 |
地址:长沙市宁乡县花明北路 |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金星南路300号公 园道大厦A座1402室 |
电话: | 电话:0731-82182926 |
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先导区支行 | |
帐号:800 152 480 902 015 | |
签字日期:2019.1.2 | 签字日期:2019.1.2 |
附:合同(NXC-2018-12516)货物详单
序号 | 标的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备注 |
1 | PM10颗粒物分析仪 | 5030i | 1 | ¥252,000.00 | ¥252,000.00 | 一年质保 |
2 | PM2.5颗粒物分析仪 | 5030i | 1 | ¥261,000.00 | ¥261,000.00 | 一年质保 |
3 | 氮氧化物分析仪 | 42i | 1 | ¥126,000.00 | ¥126,000.00 | 一年质保 |
4 | 二氧化硫分析仪 | 43i | 1 | ¥118,000.00 | ¥118,000.00 | 一年质保 |
5 | 臭氧分析仪 | 49i | 1 | ¥102,000.00 | ¥102,000.00 | 一年质保 |
6 | 一氧化碳分析仪 | 48i | 1 | ¥105,000.00 | ¥105,000.00 | 一年质保 |
7 | 动态气体校准仪 | 146i | 1 | ¥128,000.00 | ¥128,000.00 | 一年质保 |
8 | 零气发生器 | 111 | 1 | ¥43,000.00 | ¥43,000.00 | 一年质保 |
9 | 气象五参数仪 | WS500 | 1 | ¥48,000.00 | ¥48,000.00 | 一年质保 |
10 | 气体采集系统 | 1500 | 1 | ¥10,000.00 | ¥10,000.00 | 一年质保 |
11 | 仪器机柜(组) | 19寸 | 1 | ¥28,000.00 | ¥28,000.00 | 三年质保 |
12 | SO2、NO、CO标气 | 8L | 3 | ¥4,000.00 | ¥12,000.00 | 一年质保 |
13 | 减压阀 | A-1H | 3 | ¥4,000.00 | ¥12,000.00 | 一年质保 |
14 | 子站工控机及显示器 | 研华610L | 1 | ¥12,000.00 | ¥12,000.00 | 三年质保 |
15 | 中心站电脑 | 戴尔 | 1 | ¥6,000.00 | ¥6,000.00 | 三年质保 |
16 | 打印机 | 惠普 | 1 | ¥4,000.00 | ¥4,000.00 | 三年质保 |
17 | 彩钢板监测站房 | YQ | 1 | ¥115,000.00 | ¥115,000.00 | 两年质保 |
18 | 稳压电源 | TDN1-5KVA | 1 | ¥9,000.00 | ¥9,000.00 | 一年质保 |
19 | UPS不间断电源 | C3KS | 1 | ¥8,000.00 | ¥8,000.00 | 一年质保 |
20 | 两年运维 | YQ | 1 | 赠送 | ||
合同金额小写:RMB 1,399,000.00元 大写:人民币壹佰叁拾玖万玖仟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