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甲方):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 合同编号: CSCG-JZ-201811200028-1 |
供应商(乙方):长沙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 |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
(1)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2)项目名称:长沙市轨道交通4号线北延工程地质勘察项目(工可阶段)
(3)采购计划编号:CSCG-201811200028
2.合同标的及金额
标段号 | 标的名称 | 总价 |
1 | 4号线北延工程地质勘察项目(工可阶段) | 943000 |
合计金额小写:943000.00 合计金额大写:玖拾肆万叁仟元整 |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长沙市轨道交通4号线北延工程
1.2工程地点: 湖南省长沙市
1.3工程规模、特征:4号线北延工程从连江路站至普瑞大道站(不含),线路长14.26km,设站8座,其中高架站7座,地下站1座,在线路北端设停车场1座;设主变一座(与10号线共享)。
2、项目勘察范围和阶段
项目勘察范围和阶段:包括调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线路场地的岩土工程条件、周边环境条件,研究控制线路方案的主要工程地质问题和重要工程周边环境,为线位、站位、线路敷设形式、施工方法等方案的设计与比选、技术经济论证、工程周边环境保护及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供地质资料,具体工作内容以技术说明及要求为准。
3.优惠率(优惠率为69.4%,优惠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固定不变).
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服务期限从起 至止
4.付款人及付款方式
(4.1)付款人: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通过 国库集中支付 双控账户支付 自行支付 国库集中支付元
(4.2)付款方式:约定支付分期及金额 总支付次数2次 第1次支付660100元, 第2次支付282900元,
支付说明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合同在第 2 次支付前组织验收
简易程序验收 一般程序验收
6.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提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成交通知书
(3)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8、合同生效期
本合同自生效
9、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 采购人执份 , 供应商执 份, 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其他约定内容
8、合同文件构成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合同协议书;
(2)合同附件(包括但不限于中选通知书(如果有)、签约合同价清单、项目关键岗位人员表、技术说明及要求);
(3)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及其附件(如果有);
(4)技术标准和要求;
(5)图纸;
(6)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9、发包人的权利义务
9.1发包人作为项目法人,对工程勘察过程的决策、控制、实施等环节实行全面管理。
9.2发包人有权检查勘察人项目组的组成和人员到位情况、人员稳定情况,考核主要技术骨干的工作能力,如因人力、能力不足致使勘察工作不能按计划完成时,发包人有权要求勘察人增加或替换相应的技术人员,勘察人不得拒绝。
9.3发包人有权检查勘察人是否贯彻执行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是否采取有力的措施进行控制和管理;未达到要求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勘察人健全完善,勘察人须遵照执行。
9.4发包人有权检查勘察人是否按进度计划及要求开展勘察工作,是否落实了进度控制的各项措施;未达到要求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勘察人进行整改。
9.5发包人有权对勘察人不胜任的工作发出改正、停工的指令,由此引起的费用增加由勘察人承担;并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将此不胜任的部分另行指定其他勘察人完成,相应费用由发包人从本合同约定的勘察费用中扣除并支付给其他勘察人。
9.6发包人有权使用勘察人为其项目编制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过程资料、成果资料和数据。发包人根据实际需要有权要求勘察人提供勘察成果的相关基础数据和资料,勘察人应无偿提供。
9.7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相关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提供开展工程勘察工作所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
9.8发包人有权根据勘察文件和建/构筑物的形式调整勘察点位和计划工作量并下达通知,勘察人应按照确定的勘察点位和要求开始勘察工作。
9.9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发包人提供的任何文件和资料是发包人的财产,如果发包人提出归还文件和资料(包括原件、复制件及电子文档)的要求 ,勘察人不得拒绝。
9.10发包人应对勘察人满足质量标准的已完工作,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相应的合同价款。
9.11发包人提供工程勘察作业所需的立项批复,并配合勘察人办理占用和挖掘涉及交警、城管、园林、海事、航道、铁路、交通、军队、石化、各类管线等所有许可文件。
10、勘察人的权利义务
10.1勘察人应全面接受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相关单位对其进行的管理和考核,并配合其他勘察人的工作。
10.2勘察人应办理各种手续和开展准备工作,并负责提供勘察工作所需要的所有机具、材料。
10.3勘察人应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成立项目部并常驻人员现场办公,关键岗位人员应专职服务于本项目。
10.4勘察人应建立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
10.5勘察人应按勘察任务书和技术要求并依据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工程勘察工作,并按调查与测绘、勘探、测试及试验、资料整理的步骤推进勘察工作。勘察工作开展前,勘察人应编制“岩土工程勘察大纲”报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相关单位审批。
10.6勘察人应自行了解作业场地内地下埋藏物(包括发包人未提供的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等)的资料、图纸,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0.7勘察人应落实勘察工作场地的占用及恢复、青苗树木赔偿、电源水源的接口,并与交警、城管、园林、海事、航道、铁路、交通、军队、石化及各类管线的权属单位等相关部门以及青苗补偿事宜的协调。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如政府有文件标准的,按文件标准执行;超出政府文件标准的或政府无文件标准的,勘察人在投标报价中已综合考虑。
10.8勘察人应负责处理施工扰民及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平整施工现场、修复通行道路、接通电源水源、挖好排水沟渠、现场看守等有关问题,并安排专人负责施工期间对外关系的协调。
10.9勘察人开展工程勘察活动时应遵守有关职业健康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人员、设备和设施的安全。因勘察人原因导致的自身人员及第三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应由勘察人承担。
10.10勘察人在燃气管道、热力管道、动力设备、输水管道、输电线路、临街交通要道及地下通道(地下隧道)附近等风险性较大的地点,以及在易燃易爆地段及放射、有毒环境中进行工程勘察作业时,应编制安全防护方案并制定应急预案。
10.11勘察人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勘察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0.12勘察人应对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的安全负责,并承担破坏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同时发包人保留要求勘察人停工整顿或暂停进度款支付的权利。
10.13勘察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为其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生活条件,对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并对其工作人员的安全负责并依法购买保险,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0.14勘察人应在勘察方案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并在合同履行期间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作业现场环境。勘察人的施工现场管理须符合长沙市文明城市创建的要求和安全文明施工相关工程管理规定。
10.15在实施勘察工作时,勘察人应对每个勘察点现场进行围护,按发包人统一要求设置围档、封闭施工,并做好泥浆的存放与运输,不得污染施工场地。在每台钻机围护两端设置安全警示牌,派专人值守,夜间设置警示灯,确保安全。做到每完成一个钻孔,应及时按规范和发包人审批规定要求封孔,及时清运现场泥土,做到工完场清。同时服从并积极配合路面交警的指挥,确保交通畅通。
10.16勘察人应按发包人提出的要求对所有钻孔的开孔、终孔、封孔以及原位测试等过程进行现场录像,并对岩芯按发包人提出要求进行拍照,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勘察人应确保封孔质量,因封孔质量引起渗漏水等安全事故的责任、损失以及返工所产生的费用由勘察人承担。
10.17勘察人在工程勘察期间遇到地下文物时,应及时向发包人和文物主管部门报告并妥善保护。
10.18勘察人在提交成果资料后,应为发包人继续提供后期服务,并为其参与后期服务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变更与调整
11.1本合同变更是指在合同签订日后发生的以下变更:
(1)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变化引起的变更;
(2)规划方案或设计条件的变化引起的变更;
(3)不利物质条件引起的变更;
(4)发包人的要求变化引起的变更;
(5)因政府临时禁令引起的变更。
11.2当引起变更的情形出现,勘察人应在7天内就调整后的技术方案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变更要求,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变更。
11.3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勘察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11.4因勘察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变更,勘察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12、知识产权
12.1发包人提供给勘察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反映发包人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
12.2勘察人为实施本项目编制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成果资料、数据和专利技术等的知识产权由发包人、勘察人双方共同拥有。
13、不可抗力
13.1不可抗力是在订立合同时不可合理预见,在履行合同中不可避免的发生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洪水、骚乱、暴动、战争等。
13.2因不可抗力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发包人和勘察人人员伤亡由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2)勘察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勘察人承担;
(3)停工期间,勘察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作业场地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作业场地发生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3.3遇有不可抗力发生时,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且双方不被视为违约,双方应共同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13.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14、合同生效及终止
14.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生效。
14.2发包人、勘察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合同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
14.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合同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等义务。
15、合同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勘察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勘察人支付已完工作量相对应比例的合同价款后解除合同;
(2)勘察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未经发包人同意,勘察人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发包人和勘察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16、保险及保密
16.1勘察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购买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勘察责任保险及勘察作业人员的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其他保险,并使保险合同在合同服务期内保持有效。
16.2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勘察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6.3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勘察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成果资料、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7、违约
17.1 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违约情形
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无故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
2)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形。
(2)发包人违约责任
合同生效后,发生上述非勘察人原因导致终止或解除合同,勘察人已开始勘察工作的,按实际完成工作量办理结算。
17.2 勘察人违约
(1)勘察人违约情形
1)合同生效后,勘察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
2)因勘察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合同当事人同意顺延的工期提交成果资料;
3)因勘察人原因造成成果资料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4)勘察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形。
(2)勘察人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勘察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发包人有权要求勘察人支付签约合同价10%的违约金。
2)因勘察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未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要求按时提交成果资料,发包人有权要求勘察人按500元/天交纳违约金;成果资料提交延误影响工程进度或涉及调度手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勘察人按1000元/天交纳违约金。
3)因勘察人原因造成成果资料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因勘察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事故时,勘察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勘察人按1000元/项交纳违约金。
4)原则上不允许更换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确需更换的,应按相关工程管理规定向发包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经发包人审批同意,每更换一名关键岗位人员,发包人有权要求勘察人按签约合同价的0.5%交纳违约金;未经发包人审批同意擅自变更的,一经查实,发包人有权要求勘察人按上述标准的双倍交纳违约金。
5)未经发包人批准同意,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缺勤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勘察人按1000元/人·天交纳违约金。
6)勘察人缺席发包人组织或通知的会议,发包人有权要求勘察人按1000元/人·次交纳违约金;勘察人参加发包人组织或通知的会议迟到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勘察人按500元/人·次交纳违约金。
7)勘察人提供的现场服务及后期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或发包人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勘察人按1000元/次交纳违约金。
8)勘察人在接到发包人的违约通知后,应按通知要求交纳违约金;否则,发包人有权暂停合同价款支付。
9)违约金以现金或转账方式交纳,发包人开具收款收据、不提供发票,勘察人不得因此冲减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
18、索赔
18.1勘察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勘察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造成工期延误及发包人的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索赔:
(1)违约事件发生后7天内,向勘察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14天内,向勘察人提出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勘察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或补充索赔理由、证据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
(4)勘察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发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
(5)当该违约事件持续进行时,发包人应阶段性向勘察人发出索赔意向,在违约事件终了后21天内,向勘察人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款第(3)、(4)项约定相同。
18.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造成工期延误和(或)勘察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勘察人的经济损失,勘察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违约事件发生后7天内,勘察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14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勘察人有权停止作业,并向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发包人在收到勘察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或补充索赔理由、证据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
(4)发包人在收到勘察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勘察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勘察人应阶段性向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1天内,向发包人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款第(3)、(4)项约定相同。
19、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也可以就争议请求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自行和解或双方调解达成协议的,经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采取下列第②种方式解决:
①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②向发包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20、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20.1词语定义及解释
(1)“签约合同价”是指甲方和乙方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金额,即本项目预算。
(2)“合同价格”是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经长沙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或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审定的结算价格。
20.2勘察人应充分考虑施工阶段中,多次进场或因用地征用情况导致延后等问题,勘察人在投标报价中已综合考虑。
20.3 履约担保
20.3.1履约担保是办理付款的必要条件之一,勘察?人应在办理预付款(如有)或首笔进度款请款手续前7个工作日内提供履约担保。
20.3.2 履约担保用于补偿发包人因勘察人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因勘察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要求提交履约担保造成的责任和损失,由勘察人自行承担。
20.3.3 勘察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之一:
(1)采用银行履约保函形式,银行履约保函的担保额度为签约合同价的10%,担保期限为自保函生效之日起,至服务期满之日止。银行履约保函应为在中国境内注册和营业的银行出具的、以发包人为受益人首次申请即作为无条件付款的保函,银行履约保函格式具体详见合同附录。
(2)采用现金形式,现金担保额度为签约合同价的10%,,担保期限为履约保证金到账之日起,至服务期满之日止。履约担保以现金形式提交的,勘察人应从其基本账户通过转帐或电汇至发包人指定的账户。
20.3.4 在勘察人完成其合同义务包括任何保证义务后,发包人将把履约担保无息退还勘察人。
21、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十份,发包人持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勘察人持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合同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效力,当合同副本与正本之间存有差异时,以合同正本为准。
合同签订地点:
甲方(公章) | 乙方(公章) |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电 话: | 电 话: | ||
传 真: | 传 真: | ||
开 户 银 行: | |||
帐 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