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甲方):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合同编号: CSCG-GK-201808160005-3 |
供应商(乙方):湖南海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 |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长沙市道路交通设施清洗项目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CSCG-201808160005
2.合同标的及金额
标段号 | 标的名称 | 总价 |
3 | 长沙市天心区交通设施清洗项目 | 1219368 |
合计金额小写:1219368.00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贰拾壹万玖仟叁佰陆拾捌元整 |
长沙市天心区交通设施清洗项目 | |||
设施类别 | 悬臂式标志 | 小标志 | 信号灯 |
计费单位 | 套 | 套 | 套 |
单价(元/单位) | 16元/套/次 | 4元/套/次 | 23元/套/次 |
数量 | 1576 | 3379 | 525 |
单次清洗费 | 16 | 4 | 23 |
年度清洗次数 | 24 | 24 | 24 |
总 价 | 小写:1219368.00元 大写:壹佰贰拾壹万玖仟叁佰陆拾捌元整 |
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服务期限从起 至止
4.付款人及付款方式
(4.1)付款人: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通过 国库集中支付 双控账户支付 自行支付 国库集中支付元
(4.2)付款方式:约定支付分期及金额 总支付次数4次 第1次支付304842元, 第2次支付304842元, 第3次支付304842元, 第4次支付304842元,
支付说明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合同在第 4 次支付前组织验收
简易程序验收 一般程序验收
6.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提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成交通知书
(3)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8、合同生效期
本合同自生效
9、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 采购人执份 , 供应商执 份, 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其他约定内容
服务要求
1、清洗后标志牌、信号灯(含立杆、悬臂)目测无污渍、见本色,擦拭无积垢污物,信号灯灯具干净明亮。
2、所有清洗工作必须夜间进行(晚上8点至早上7点)。清洗无路灯路段及遇特殊情况须报告交通设施大队批准后方可更改作业时间。
3、每天有清洗计划,确保每月完成标段内所有交通设施清洗两次。每天保证不少于2组作业车辆(1台具有清洗功能并加装GPS和行车记录仪专项作业车和1台折臂式高空作业车为1组)实施清洗作业,保留完整、不间段的行车记录,完成清洗日以及清洗影像资料。
4、签订合同协议书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一份拟为本合同工程进行现场管理人员名单,包括甲方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管理人员必须满足维护维修招标文件的最低要求(包括技术员)。甲方将对符合资格要求的管理人员进行造册登记,核对管理人员是否购买社保、人生意外伤害等保险后发给管理员证。管理员登记工作是甲方签发开工令的必要条件之一。 乙方可以随时增加或撤换管理员,但增加或撤换的管理员必须符合规定的要求,向甲方申请同意后才能增加或撤换。
5、按采购人规定的时间对交通设施进行清洗保洁,每周需上报下周清洗计划并严格按计划实施,如计划有变需设施大队负责民警批准方可实施。
6、我公司除清洗工作外还承担对交通设施巡查的任务,所承包路段内标志杆上交警支队设置的宣传标牌清洗,清洗中发现交通设施损毁的须及时报告交通工程设施大队。
7、遇特殊情况如文明指数测评、一级警卫、市级及以上重大活动等我公司无条件服从采购人要求进行清洗。
8、施工期间必须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摆放反光锥,施工人员必须按规定身着反光背心,必须服从现场交警指挥。我公司施工作业的水车必须印有统一标识,并装有警示灯。
9、我公司在清洗保洁中必须遵守安全作业有关规定,施工期间造成的安全事故和损失,概由我公司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0、根据清洗任务要求建立并完善设施台账,标注GPS地理位置、规格大小、照片等。
11、我公司承诺按《长沙市城市道路交通设施清洗保洁质量检查考核标准》进行清洗保洁,服务质量要求达到《长沙市城市道路交通设施清洗保洁质量检查考核标准》。
项目实施要求及说明
1.所需材料设备的运输、保险及保管
1.1 我公司负责将所需材料、设备运输到施工地点,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
1.2 我公司负责所需材料、设备在项目实施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1.3 我公司负责其派出的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2. 验收
2.1 每标段各清洗项目每月清洗工作由辖区交警大队所属中队民警根据我公司的每天的清洗计划、清洗日志以及清洗影像资料进行验收,并按《长沙市城市道路交通设施清洗保洁质量检查考核标准》签署意见,同时需设施大队辖区负责民警签署意见后作为结算的凭据。
2.2 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我公司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我公司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我公司承担。
其他要求及说明
1、项目实施时间及地点
1.1 项目承包期限:服务期限三年,合同一年一签。根据考核情况确定是否续签下一年度合同。
1.2 项目实施地点:合同指定地点。
2、结算方法
2.1 付款人: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国库集中支付)
2.2 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完成后凭财评结算报告按季度支付,按实结算。
4、服务期限3年。
5、合同期内施工发生的安全事故由我公司承担所有责任。
合同签订地点:
甲方(公章) | 乙方(公章) |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电 话: | 电 话: | ||
传 真: | 传 真: | ||
开 户 银 行: | |||
帐 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