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沙河镇集镇环境卫生保洁
承包合同书
甲方:宁乡县流沙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宁乡县楚流环卫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确保流沙河集镇优良的人居环境,创建洁美集镇,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集镇的日常保洁服务承包事宜,经双方共同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条款。
一、承包内容
1.承包作业内容
包括日常保洁及重大迎检突击活动中背街小巷清扫保洁、绿化带保洁、果皮桶的清理和保洁及其他公共场所的保洁、单位及固定垃圾池垃圾的及时清运、及压缩处理镇域内各村、社区运送到垃圾中转站的生活垃圾。(不包含宁乡的运输)负责压缩站的正常维护等。
2.承包范围
东起民生路,南至楚河北岸,西抵荷叶南路,北至镇政府原址所辖范围内的房前屋后全境、宁乡七中、流沙河中小、流沙河中心医院、工贸大市场、流沙河法庭、流沙河派出所沿线等。(注:包括背街小巷、渠道水沟、绿化带及其他公共区域)。
3.其他临时性工作
其他临时性工作包括节假日活动、上级领导及团体的参观检查与重大迎检等。发生临时性任务的,甲方应提前一天向乙方提供信息并提出具体要求。特大活动及不可抗拒的因素(包括垃圾填埋场)需加大的工作量,其费用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但必须以保洁的原则
二、标准及要求
1.凡属乙方承包服务的范围内,必须全天保洁。
2.每天上午8:00前将服务范围内的零散垃圾收集完毕,统一送至固定的垃圾池内。固定垃圾池及时清理,存量不能超出容量的70﹪
3.环卫工人必须保证春夏季上午6:00至10:30,秋冬季7:00至10:30前,下午2:00至4:30前在所负责的岗位上。
4.所承包的范围内必须来回保洁,确保门前屋后及背街小巷无成堆垃圾、明显零散垃圾。
三、承包方式
本合同采用总额费用包干形式承包。
四、承包期限
采取按年承包的形式承包。本合同自2018年12月至2019年12月止,共计一年。
五、承包金额及付款方式
1.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务范围内的作业服务费。
2.本合同总额为玖拾陆万陆仟元整。(¥966000.00)费用构成为:保洁员工资、保险、工具器械费、镇区垃圾清运费、税费等。
3.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80000元,按季度向乙方支付。
4单位及个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乙方会同镇城管队负责收取。到财政所领取收据并及时向财政所解款。其收入解款后再支付给乙方,此收入纳入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承包金额
5.余下的承包金额,年终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六、考勤及奖励
1.甲方安排城管队向乙方考勤。凡在规定时间内环卫工人不在岗位的或卫生情况未达干净标准的,将分档次扣取环卫工人的工资。所扣取的工资甲方在最后一个季度的付款中扣除。
2年度考核中被评为“十佳乡镇”奖励公司30000元,排名县前十名奖励公司10000元
七、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甲方向乙方提供明确的保洁服务范围。
(2)对乙方保洁质量有权监督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要求乙方返工,直到达到质量标准。未及时按照标准达到效果的,按次扣除费用。
(3)制定详细的考核措施,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考核。甲方有权清退不合格保洁员。
(4)按合同约定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保洁服务费。
(5)本合同约定的承包系劳务承包,乙方人员在工作时间和非工作时间内所发生的一切纠纷、争议、事故等,概由乙方处理和承担,甲方原则上不承担任何责任。
2.乙方责任
(1)乙方人员要统一着装,衣帽整洁,佩戴公司工牌。
(2)乙方为保证清扫质量,需根据不同情况,采用相适应的清洁原则和操作方法,提供保洁所需的各种机械、设备、工具、材料。
(3)乙方在作业中应该严格要求工作人员做好各种防护措施,加强管理,安全生产。
(4)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统一调度和督查、考核。
(5)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承担,包括人工费、工具费、设备投资、水电费及税费等。
八、合同变更与终止
1.为了提高保洁服务质量,合同期限甲乙双方如需修改工作范围内及服务标准,由双方按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并签定补充协议作为附件。
2.如遇县政府政策规定有重大调整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影响,甲方可提前解除合同,且无须向乙方支付经济损失及违约金。
3.双方在履行合同期间,由甲方同意后便可解除合同,乙方因解除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合同期间乙方宣告破产解散:
(2)乙方因被收购、合并、重组或资产冻结。
九、违约责任
1.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则视为违反合同,违约方负责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2.在正常环境或合理情况下,如果乙方提供的保洁服务部符合合同规定要求,经过乙方书面通知,乙方在收到通知的规定时间内仍未改善的(口头轻微的改善需马上完成)甲方有权按照保洁的有关扣款标准扣除乙方的服务费。
3.甲方如无正当理由提前解除本合同,就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并须向乙方支付总合同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此外,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按实际赔偿。
十、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中如产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交由人民法院诉讼处理。
十一、本合同由双方签字盖章生效,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宁乡市流沙河镇人民政府 乙方(盖章):宁乡县楚流环卫有限公司
代表(签字):朱春兵 代表(签字):黄国强
签订地点:流沙河镇政府机关 签订地点:流沙河镇政府机关
签订时间:2018年12月14日 签订时间: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