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沙河镇集镇环境卫生保洁

承包合同书

 

甲方:宁乡县流沙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宁乡县楚流环卫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确保流沙河集镇优良的人居环境,创建洁美集镇,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集镇的日常保洁服务承包事宜,经双方共同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条款。

承包内容

1.承包作业内容

包括日常保洁及重大迎检突击活动中背街小巷清扫保洁、绿化带保洁、果皮桶的清理和保洁及其他公共场所的保洁、单位及固定垃圾池垃圾的及时清运、及压缩处理镇域内各村、社区运送到垃圾中转站的生活垃圾。(不包含宁乡的运输)负责压缩站的正常维护等。

2.承包范围

东起民生路,南至楚河北岸,西抵荷叶南路,北至镇政府原址所辖范围内的房前屋后全境宁乡七中、流沙河中小、流沙河中心医院、工贸大市场、流沙河法庭、流沙河派出所沿线等。包括背街小巷渠道水沟绿化带及其他公共区域)。

3.其他临时性工作

其他临时性工作包括节假日活动、上级领导及团体的参观检查与重大迎检等。发生临时性任务的,甲方应提前一天向乙方提供信息并提出具体要求。特大活动及不可抗拒的因素(包括垃圾填埋场)需加大的工作量,其费用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但必须以保洁的原则

标准及要求

1.凡属乙方承包服务的范围内,必须全天保洁。

2.每天上午800前将服务范围内的零散垃圾收集完毕,统一送至固定的垃圾池内。固定垃圾池及时清理,存量不能超出容量的70

3.环卫工人必须保证春夏季上午60010:30,秋冬季70010:30前,下午2:004:30前在所负责的岗位上。

4.所承包的范围内必须来回保洁,确保门前屋后及背街小巷无成堆垃圾明显零散垃圾。

承包方式

本合同采用总额费用包干形式承包。

承包期限

采取按年承包的形式承包。本合同自201812月至201912月止,共计一年。

承包金额及付款方式

1.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务范围内的作业服务费。

2.本合同总额为玖拾陆万陆仟元整。(¥966000.00)费用构成为:保洁员工资、保险工具器械费、镇区垃圾清运费、税费等。

3.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80000元,按季度向乙方支付。

4单位及个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乙方会同镇城管队负责收取。到财政所领取收据并及时向财政所解款。其收入解款后再支付给乙方,此收入纳入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承包金额

5.余下的承包金额,年终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考勤及奖励

1.甲方安排城管队向乙方考勤。凡在规定时间内环卫工人不在岗位的或卫生情况未达干净标准的,将分档次扣取环卫工人的工资。所扣取的工资甲方在最后一个季度的付款中扣除。

2年度考核中被评为“十佳乡镇”奖励公司30000元,排名县前十名奖励公司10000

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甲方向乙方提供明确的保洁服务范围。                 

2对乙方保洁质量有权监督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要求乙方返工,直到达到质量标准。未及时按照标准达到效果的,按次扣除费用。

3)制定详细的考核措施,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考核。甲方有权清退不合格保洁员。

4)按合同约定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保洁服务费。

5)本合同约定的承包系劳务承包,乙方人员在工作时间和非工作时间内所发生的一切纠纷、争议、事故等,概由乙方处理和承担,甲方原则上不承担任何责任。

2.乙方责任

1乙方人员要统一着装,衣帽整洁,佩戴公司工牌。

2乙方为保证清扫质量,需根据不同情况,采用相适应的清洁原则和操作方法,提供保洁所需的各种机械设备工具材料。

3乙方在作业中应该严格要求工作人员做好各种防护措施,加强管理,安全生产。

4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统一调度和督查考核。

5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承担,包括人工费工具费设备投资水电费及税费等。

合同变更与终止

1.为了提高保洁服务质量,合同期限甲乙双方如需修改工作范围内及服务标准,由双方按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并签定补充协议作为附件。

2.如遇县政府政策规定有重大调整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影响,甲方可提前解除合同,且无须向乙方支付经济损失及违约金。

3.双方在履行合同期间,由甲方同意后便可解除合同,乙方因解除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合同期间乙方宣告破产解散:

2乙方因被收购合并重组或资产冻结。

违约责任

1.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则视为违反合同,违约方负责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2.在正常环境或合理情况下,如果乙方提供的保洁服务部符合合同规定要求,经过乙方书面通知,乙方在收到通知的规定时间内仍未改善的口头轻微的改善需马上完成甲方有权按照保洁的有关扣款标准扣除乙方的服务费。

3.甲方如无正当理由提前解除本合同,就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并须向乙方支付总合同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此外,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按实际赔偿。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中如产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交由人民法院诉讼处理。

十一本合同由双方签字盖章生效,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宁乡市流沙河镇人民政府 乙方(盖章):宁乡县楚流环卫有限公司

代表签字):朱春兵                  代表(签字):黄国强

签订地点:流沙河镇政府机关        签订地点:流沙河镇政府机关

签订时间:2018年12月14日       签订时间: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