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 托 拍 卖 合 同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宁乡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宁乡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拍卖人(以下简称乙方):湖南新资源拍卖有限公司
住 所: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通泰街街道中山路589号开福万达广场C3栋2908室
联系电话: 0731-88835887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 拍卖标的
1、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依法拍卖甲方所有或者拥有处置权的资产一批(详见标的清单)。甲方应保证对其拥有无可争议的处分权,并根据乙方的要求提供拍卖标的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说明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拍卖标的瑕疵(所有资料需在合同签署时作为附件一并提供)。甲方承诺在拍卖成交、买受人交齐全部价款后,在乙方的协助下,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2、甲方应当如实向乙方声明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拍卖标的瑕疵,乙方须在竞买须知中向竞买人全面如实披露拍卖标的瑕疵。拍卖标的瑕疵具体以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文件中告知的为准。
第二条 拍卖方式
拍卖采取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最高应价为成交价,甲方设立保留价,不达保留价位不予成交。
第三条 拍卖时间及地点
乙方应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通过互联网或者现场拍卖的方式对本合同所载明拍卖标的进行拍卖。
第四条 拍卖标的的起拍价和保留价
拍卖标的的起拍价由乙方确定,拍卖标的第一次拍卖以评估价为保留价,如果拍卖过程中出现标的流拍的情况,则将保留价在上一次拍卖保留价的基础上下调10%再次拍卖。第一次拍卖保留价甲方应于合同签署之日提供,之后每次拍卖的保留价随启动拍卖通知一同提供给乙方。
第五条 拍卖佣金、费用及支付的方式
如拍卖成交,甲方须按以下标准向乙方支付拍卖佣金:拍卖成交价100万元及以下(含100万元)的部分,佣金比例为3%;超过1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佣金比例为1.5%;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部分,佣金比例为1%;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佣金比例为0.5%,佣金的核算以每份拍卖成交确认书的成交价进行计算。甲方在收到成交价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应支付的佣金通过转账的方式支付给乙方。
第六条 成交价款的支付方式及期限
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乙方应督促买受人自拍卖成交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将成交价款余款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甲方在收到成交价款后3个工作日内与买受人签署买卖合同,在甲方与买受人签署买卖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将买受人所交纳的保证金扣除其所应交纳的拍卖佣金后的剩余部分转移支付给甲方。甲方收款账号:
第七条 保密约定
乙方应对甲方的 2 进行保密。(1、身份;2、保留价)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委托拍卖法律、法规禁止拍卖、没有所有权和依法不得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或对已知的拍卖标的物瑕疵未加说明的,应赔偿乙方因此所造成的损失;
2、在本合同生效后拍卖开始之前,甲方自行委托第三方处置标的物或撤回委托拍卖标的物,应征得乙方同意。
3、在拍卖过程中因乙方工作失误导致拍卖结果无效或者拍卖成交标的无法交付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所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有效,有效期限至所有委托标的全部处置完成截止。
第十条 其他约定
1、本合同有效期内(按招标约定服务期为一年),甲方不得自行处理委托拍卖标的。
2、如出现买受人不按约定支付成交价款的情况,买受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在征得甲方同意后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由买受人补足差额。原买受人所缴纳的竞买保证金首先应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剩余部分在补足差额后仍有剩余的,由乙方退还原买受人;若剩余部分不够补足差额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由乙方协助甲方向原买受人进行追偿。
3、拍卖成交后,因过户及房屋交付产生的税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甲方及买受人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
4、关于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约定,均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协商或工商部门协调解决;协商或调解
不成的,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_长沙市 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宁乡市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邓旺华、曾辉 法定代表人:曾智斌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日 期:2018.11.14 日 期:2018.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