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芙蓉区财政局文件

 

芙蓉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财行罚〔2015〕1号

 

当  事  人:湖南策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文化

地      址: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18号新新家园综合楼A座1026房

本机关现查明,湖南策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长沙市芙蓉区政务服务中心2015年度市民评议政府问卷调查服务采购项目中(政府采购编号:FRCG-201510140001)成交,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上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情形。

证据:谈判文件、谈判响应文件、评审资料以及湖南策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放弃中标情况说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和《湖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本机关决定对湖南策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同时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相关规定,成交人湖南策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项目保证金人民币3600元不予退还,上缴区财政。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或长沙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长沙市芙蓉区财政局

2015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