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芙蓉区财政局文件

芙财发〔201636                     签发人:刘孟乾

 

 


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湖南亿盛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基地麓天路8号橡树园52

联系方式:0731-88995885

法定代表人:王胜先,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黎达福,公司业务经理

被投诉人一:长沙市芙蓉区教育局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东路189

电话:0731-88689356

被投诉人二:湖南明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市开福区植基路秀峰美苑14

电话:0731-83526651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20160914日对长沙市芙蓉区教育局长郡芙蓉实验中学体艺馆、大多功能厅声光设备采


购项目(政府采购编号:FRCG-201608030008)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16929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于2016929日予以受理,现已调查终结。

    投诉人称:

    招标文件第二章评标方法及标准中:

    “投标人所投主扩声音箱和功放生产厂家的检测中心获得国家级颁布的实验室认可证书的,计3分”此项评分项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且指向特定产品;同时,限定该产品为国产品牌。

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所投产品LED电子显示屏体具有保险公司承担保的保险证明文件且每次赔偿金额不少于500万人民币的,计3分”修改为“投标单位具有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计4分,贰级计2分”的评分项,是把质量标准降低,加强进一步倾向特定供应商、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供应商。

“(1)投标人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壹级资质计4分,贰级资质计2分”和“(2)投标人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子产品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计4分,贰级资质计2分”两项加分项,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且指向特定供应商,湖南省内没有单位有优势能参加,存在一定地域排他性。

关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提供2013年至今的系统集成或建筑智能化类似项目,单个合同金额在300万元或以上的,每个计1分,满分为3分”修改为“投标人提供2013年至今的包含大型场馆的灯光、音视频或系统集成或建筑智能化类似项目,单个合同金额在300万元或以上的,每个计1分,满分为3分”的经营业绩加分项,存在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我局受理投诉后,查阅了本项目招标文件以及相关证据材料,认为:

    招标文件第二章评标方法及标准中:

关于“投标人所投主扩声音箱和功放生产厂家的检测中心获得国家级颁布的实验室认可证书的,计3分”此项评分项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且指向特定产品;同时,限定该产品为国产品牌的投诉事项。

经查,从节约国家的有限资金和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两个方面,以及综合该项目的实际情况,此项加分项的要求过高,确实与节约国家的有限资金和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两点不符合。

我局认定,投诉人的此项投诉成立。

关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所投产品LED电子显示屏体具有保险公司承担保的保险证明文件且每次赔偿金额不少于500万人民币的,计3分”修改为“投标单位具有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计4分,贰级计2分”的评分项,是把质量标准降低,加强进一步倾向特定供应商、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供应商的投诉事项。

经查,学校是重要的教育机构,建设优资学校工程,在质量上和安装技能上适当提高要求,符合实际情况,且不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

我局认定,投诉人的此项投诉不成立。但根据此项加分内容,将其调至综合实力范围内更加科学。

关于“(1)投标人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壹级资质计4分,贰级资质计2分”和“(2)投标人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子产品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计4分,贰级资质计2分”两项加分项,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且指向特定供应商,湖南省内没有单位有优势能参加,存在一定地域排他性。

经查,学校是重要的教育机构,建设优资学校工程,在质量上和安装技能上适当提高要求,符合实际情况,本项目作为公开招标,是面向全国的采购项目,并不局限于湖南本地供应商参加采购,且不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

我局认定,投诉人的此项投诉不成立。

关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提供2013年至今的系统集成或建筑智能化类似项目,单个合同金额在300万元或以上的,每个计1分,满分为3分”修改为“投标人提供2013年至今的包含大型场馆的灯光、音视频或系统集成或建筑智能化类似项目,单个合同金额在300万元或以上的,每个计1分,满分为3分”的经营业绩加分项,存在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投诉事项。

经查,业绩加分是项目实施的质量保证,且通过质疑后,招标文件的修改扩大了参加项目投标的潜在供应商的范围,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我局认定,投诉人的此项投诉不成立。

综上所述,根据投诉内容和审查结论,本局认定投诉人部分投诉事项成立。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做出处理决定如下:认定长沙市芙蓉区教育局长郡芙蓉实验中学体艺馆、大多功能厅声光设备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编号:FRCG-201608030008)部分投诉事项成立,责令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沙市芙蓉区财政局  

                         2016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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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红头芙财发〔2016〕36号处理决定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