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芙蓉区财政局文件
芙财发〔2016〕37号 签发人:刘孟乾
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 诉 人: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经济开发区宏达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周俊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傅 叡,公司业务经理
被投诉人:湖南国联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长沙市蔡锷南路69号天辰腾达商务楼六梯
电 话:0731-85177561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2016年8月29日对长沙市芙蓉生态新城二号安置小区一期电梯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编号:FRCG-20160405001)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16年 9 月 13 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于2016年 9 月 13 日予以受理,现已调查终结,具体投诉事由及处理意见如下:
一、投诉人称:
1、在评标过程中存在严重偏差,江南嘉捷的投标文件响
应文件与其实际所拥有的能力不符,存在为迎合招标条件而造假的嫌疑。为此,对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中标单位的结果表示质疑。根据调查,投诉人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并没提交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造假的任何证据,其推断的理由均是按照分数计分所得出的结论,根据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所投型号为E500-H乘客电梯文件中说明,其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制造商均为河北东方富达机械有限公司,该项评分应当扣除,因此评分有误;另,投诉人投诉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所投型号为S830--JE货梯实际为普通客梯型号,经查证,该投诉属实。故本局认为,对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的评分有误,同时,所投货梯实为客梯,故此项投诉成立,但不具有造假的情形,
2、投诉人投诉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不符合招标要求。经查证,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双方即不存在共同股东也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为此,我局认为,此项投诉不成立。
3、投诉人认为专家综合评分对其严重不公平、不合理损害投诉人合同权益。投诉人投诉此项的证据为专家评分与其自身评分有差距,而我局在查阅评分记录时,未发现,专家评分过程对投诉人有不公平、不合理的情况,为此,此项投诉不成立。
为此,我局认为,投诉人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对长沙市芙蓉生态新城二号安置小区一期电梯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编号:FRCG-20160405001)投诉部分成立。
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内容和审查结论,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责令被投诉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沙市芙蓉区财政局
2016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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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红头芙财发〔2016〕37号处理决定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