芙财发〔201646                      签发人:刘孟乾

 

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长沙浩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址: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街道晨风路86号悦峰园

28301

法定代表人:李 

委托人:姚文斌,湖南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15173188689

被投诉人一:长沙市芙蓉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址:长沙市芙蓉区文艺路12

法定代表人:梁 

    话:0731-82560250

被投诉人二:长沙大湘招标代理公司

    址: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中路118号东方新城办公

E609

法定代表人:钟业军

    话:0731-85466333

投诉人长沙浩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长沙大湘招标代理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二”)和长沙市芙蓉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被投诉人一”)2016913日对长沙市芙蓉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垃圾站除臭药剂采购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编号:FRCG-201607210002)做出的质疑答复,于918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正式受理其投诉。经查阅相关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一、项目基本情况

长沙市芙蓉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委托长沙大湘招标代理公司代理垃圾站除臭药剂采购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编号:FRCG-201607210002采购。2016 829日,投诉人参加此项目的投标。2016 91 日,被投诉人二发布中标公告,该公告确认默克环保科技(湖南)有限责任公司为中标人,92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二提出书面质疑。913日被投诉人二向投诉人作出了质疑答复。 918日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对投诉事项相关资料、证据、依据进行了审查,依法正式受理其投诉。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

1、默克环保科技(湖南)有限责任公司未有100万元和150万元以上的金额业绩,却在业绩部分得分20分,其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行为,应宣布其中标无效,并对其应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名单,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质疑答复书结论过于片面,应予明确默克公司投标文件内所附的哪些项目金额达100万和150万以上;其次,在未充分调查各项资料的情况下下定结论;再者,默克公司的联络函属于证据,其内容不属于商业秘密,应对投诉人公开或者组织投诉人质证。

三、被投诉人二答复

1、本项目在业主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长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组成本项目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2、针对业绩存疑的问题,长沙大湘招标代理公司向默克公司发出征询函要求其投标文件中所附的业绩采购人基本信息及项目合同金额,根据默克公司回复的函件提供的联系方式,长沙大湘招标代理公司进行电话核实、求证,结果为项目合同金额属实。

四、事实认定

我局经查阅招标文件,并对默克公司投标文件中业绩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认为:

1、关于默克环保科技(湖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虚假100万元和150万元以上的金额业绩投诉事项。默克环保科技(湖南)有限责任公司在此次投标活动中提交了五份100万元和150万元以上的金额业绩材料,分别为其与岳阳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采购编号为:HNZT2015YY-1105合同金额为1547600元以及采购编号为HNZT2014ZB002合同金额为1576800元合同、景德镇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采购编号为JXHG20150132合同金额为1262320元合同、贵港市港北区环境卫生管理所采购编号为YLGGX20161003-GBHET 合同金额为1392800元合同以及湖北省恩施市环境卫生管理处采购编号为ESCG(Z)-<2015>H12金额为1355800元;我局进行调查查证后认为以上合同均为真实有效合同。

我局认定,投诉人的此项投诉不成立。

2、关于质疑答复投诉事项。

我局查阅了被投诉人(二)的质疑答复,认为并无原则性错误,且投诉事项是应针对采购活动中权益受到损害的,而质疑答复没有直接损害投诉人权益。

我局认定,投诉人的此项投诉不成立。

综上所述,我局认定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内容和审查结论,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于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或长沙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沙市芙蓉区财政局

2016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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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芙财发〔2016〕46号处理决定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