芙财行罚〔2017〕1号 签发人:刘孟乾
长沙市芙蓉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默克环保科技(湖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翁海锋
住 址:长沙市雨花区德思勤城市广场A-1项目A3栋18层1808号
本机关现查明,默克环保科技(湖南)有限公司在参加长沙市芙蓉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垃圾站除臭药剂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编号:FRCG-201607210002)采购活动中,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岳阳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采购编号为HNZT—2015YY-1105合同以及采购编号为HNZT2014ZB002合同、景德镇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采购编号为JXHG2015013包2合同、湖北省恩施市环境卫生管理处采购编号为ESCG(Z)-<2015>H12合同、贵港市港北区环境卫生管理所采购编号为YLGGX20161003-GB合同均为虚假合同。
以上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证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谈话笔录、函证材料、外调取证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规定,符合《湖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财法〔2015〕9号)第二十八项第(一)款的表现情形。
对于上述问题,本机关已于2017年1月16日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事项预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种类及依据、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请求免于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处罚。经研究,本机关认定申辩理由不成立。
现决定对你公司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6970元(按中标金额116.18万元的千分之六计算),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到长沙银
行缴纳罚款(户名:长沙市芙蓉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8000838907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东城支行)。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或长沙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长沙市芙蓉区财政局
2017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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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芙财行罚〔2017〕1号(定稿).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