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财行罚〔2016〕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宁乡县第七高级中学
法人代表:谢海南
地 址:流沙河镇跃进路68号
本机关现查明:你单位于2016年7月21日申报采购空调计划,8月3日采管办下达采购计划,要求以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你单位未按规定的采购程序确定供应商,于8月16日前进行了空调采购并完成安装。因无法支付货款,委托平正公司补办采购程序,2016年11月23日在长沙市政府采购网和宁乡县政府采购网进行了结果公告。
相关证据:1、2016年12月5日谈话笔录、现场拍照照片。2、2016年11月23日长沙市、宁乡县政府采购网站宁乡县第七高级中学空调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成交结果公告。3、2016年11月29日群众反映材料。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中“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的规定。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相关规定拟对你单位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处以罚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宁乡县支行银行(户名:宁乡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020901040000015)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宁乡县人民政府或长沙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宁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宁乡县财政局
2016年12月28日
宁乡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6年12月28日印发 |
共印4份
附件下载
1、Doc5.doc1.doc2、Doc5.doc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