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财采管〔2015〕7号

 

关于长沙市望城区卫生局医疗设备采购

项目标段三中标结果无效的处理决定

 

长沙市望城区卫生局、湖南金政招投标有限公司:

由长沙市望城区卫生局(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湖南金政招投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公司)代理的“长沙市望城区卫生局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编号:望财采计2014-781),于2014年11月24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2014年12月16日进行开评标活动。本项目标段三共有六家单位递交了投标文件,分别为长沙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长沙市睿云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湖南青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湖南康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长沙艺玮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三鑫医药有限公司。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中标入围候选人如下:第一中标候选人长沙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标人),第二中标候选人湖南青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第三中标候选人湖南三鑫医药有限公司。2014年12月17日发布本项目中标公告,2015年1月20日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我局于2015年5月21日收到采购人《关于废止中标结果的函》,来函反映:中标人提供的由北京普朗新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PUC-2068B型血沉仪,不符合招标文件“同时可测样品数≥30个”的要求。对此,我局对该项目进行了调查,现查明情况如下:

一、  事实认定

招标文件(97页)载明:“血沉仪:★同时可测样品数≥30个。该项为标注“★”条款,招标文件规定:“招标文件中用“拒绝”、“不接受”、“无效”、“不得”等文字规定或标注“★”符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重要条款),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经核查中标人投标文件,所投标产品为PUC-2068B型血沉仪,其《技术规格、参数响应/偏离表》投标规格为:“★同时可测样品数≥30个”,《响应/偏离》为“响应”。根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望城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验收意见表明:PUC-2068B型血沉仪“实际只能同时检测20个样品,不符合招标文件同时可测样品数≥30个的要求”。综合上述情况及询问调查笔录,我局认为,投标供应商应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虚假响应材料,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

二、处理决定

基于以上认定的事实,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长沙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望城区卫生局医疗设备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事实成立,其中标结果无效。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从其他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或者依照本办法重新进行招标。

2长沙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望城区卫生局医疗设备采购活动中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本局另案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望城区人民政府或长沙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沙市望城区财政局

     201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