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长沙欧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市开福区福元西路148号万科金MALL坊5030房
联系电话:0731-84474726
法定代表人:张端午
职务:长沙欧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峰平
住址:湖南省宁乡县灰汤镇蒋琬北路46号
工作单位:长沙欧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3787102529
被投诉人:长沙市望城区环卫局
地址: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镇玉龙街
联系方式:曾科长 15874109918
被投诉人:湖南华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市望城区洪公塘118号廉租房小区9号栋3楼
联系方式:何小姐 15526461234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 2016 年7月8日对长沙市望城区主次干道环卫清扫保洁第四轮社会化承包项目(政府采购编号:WCCG-201605270001)标段四作出的质疑答复,于 2016年7月27日提出投诉,我局于2016年8月2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事项及要求
投诉事项1:经计算,第四标段中标人(广东特丽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依照评标方法及标准中的价格因素得分为23分(满分25分)。请求监管部门对第四标段中标人(广东特丽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此项的得分进行审查。
投诉事项2:经查证,中标人(广东特丽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所提供的人员资格证书为清扫收集运输项目运营经理证,该证书与招标文件规定证书不符,依照评标方法及标准中人员资格因素,此项应扣5分(满分5分)。请求监管部门对第四标段中标人(广东特丽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此项的得分进行审查。
投诉事项3:第四标段中标人(广东特丽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有重庆新安洁景观园林环保股保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同为投标人的情况下,依照评标方法及标准中财务状况因素得分为0分(满分1分)。请求监管部门对第四标段中标人(广东特丽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此项的得分进行审查。
投诉事项4,经查证,第四标段中标人(广东特丽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在湖南没有设立分公司,无固定经营场所,依照评标方法及标准中服务承诺因素,此项只得1分,扣3分(满分4分)。请求监管部门对第四标段中标人(广东特丽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此项的得分进行审查。
投诉事项5,第四标段中标人(广东特丽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所提供的服务方案对招标文件的“第六章招标文件前附表中第二章评标方法及标准(综合评分法适用)技术部分整体服务方案响应不完全。存在如下缺漏项:“1、保洁工作计划措施中缺少牛皮癣清理的条款措施;2、保洁工作计划措施中缺少人行道杂草清除的条款措施;3、保洁工作计划措施中缺少交通护栏清洗的条款措施;4、机械车辆设备维护保养制度措施中缺少电动快速保洁车的维护保养制度措施。”…… 就我公司上述5条投诉事项,就第四标段中标人(广东特丽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相应的评分结果给予答复。
投诉事项6,经查证,第四标段中标人(广东特丽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业务状况、经营状况与招标文件中中小企业声明函备注中所规定的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企业划型标准不符。该企业以施工企业的划分标准(中型企业)参与从事环卫服务行业的招投标活动,对于其他供应商有失公平;且此项若为实,则该企业涉嫌弄虚作假。
投诉事项7,根据《长沙市望城区主次干道环卫清扫保洁第四轮社会化承包项目招标文件》中“十、投标人具备投标资格的证明文件所规定格式要求有四、附件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证明明材料、四、附件8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都清晰备注为提供第一章投标须知第3.1款规定的资质(包括投标人从事投标货物的生产、销售或经营、安装、集成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由此可见,招标文件作了严格的格式要求。否则,该标书是否应作为废标处理。请求监管部门就中标人(广东特丽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就本项内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规定格式进行核实、评审,并给予我公司和其他供应商一个满意的答复。
二、调查核实情况
我局经查阅招投标文件、相关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3、4:经查看评标资料,评审专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了评分,此三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供应商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此项投诉请求未提供证据材料,此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5: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此项投诉事项未依法进行质疑,此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6:根据相关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广东特丽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属于建筑业。经核实该公司财务报表,该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无虚假行为,此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7: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此项投诉事项未依法进行质疑,此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人的七项投诉事项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之规定,处理如下:驳回投诉。
投诉人对本驳回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沙市望城区财政局
2016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