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麓街道办事处城市维护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长沙常新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长沙市开福区洪山桥一六三家园物业服务中心101房
法定代表人:丁士岩
委托代理人:严寿武
工作单位:长沙常新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一:长沙市岳麓区岳麓街道办事处
地 址:长沙市岳麓区麓山南路999号
电 话:82579895
被投诉人二: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金麓国际写字楼5栋10楼
电 话:82579895
投诉人长沙常新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长沙市岳麓区岳麓街道办事处、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2016年12月21日对岳麓街道办事处城市维护项目(政府采购编号:YLCG-201612010001)作出的质疑答复,12月27日向我局提出书面投诉,经修改补正,我局于2017年1月4日依法正式受理其投诉。经查阅相关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一、项目基本情况
岳麓街道办事处委托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城市维护项目(政府采购编号YLCG-201612010001)采购。2016年12月9日被投诉人在岳麓区政府采购网和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同时发布招标公告。12月14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就该项目招标文件提出书面质疑。12月21日被投诉人向投诉人发出了质疑回复书。 12月27日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对投诉事项相关资料、证据、依据进行了审查,依法正式受理其投诉。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
1、中国商业企业管理协会不是环境卫生保洁行业协会,该协会下设部门“清洁服务商业专业委员会”不具备法人资格,更不能认定是环境卫生保洁行业协会,没有颁发环境卫生保洁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主体资格,应当删除此资质设定。
2、招标文件第68页“评标方法及标准”中的“企业综合实力”的第6项设定:“投标人是省级城市建设管理协会环境卫生专业委员会(分会)会员单位的计2分,副会长单位的计4分。”违反了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的规定,有倾向特定投标人的嫌疑,应当修改为“投标人是环境卫生保洁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的计2分,副会长单位的计4分”。
3、招标文件第68页“评标方法及标准”中“企业综合实力”的第7项设定:“投标人自2013年以来获得中国清洁服务行业百强企业荣誉证书的计1分,获得过全国清洁行业诚信企业荣誉计1分。”违反了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的规定,有倾向特定投标人的嫌疑,应当明确两项荣誉为行业行政机关或行业协会颁发,不含其他行业协会的清洁或保洁专业委员会(分会)。
三、被投诉人答复
投诉事项一答复:已作出变更,详见中国湖南长沙岳麓区政府采购网、长沙市政府采购网以及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
投诉事项二答复:本项目包括环卫清扫保洁工作以及道路路面、人行道、排水管网、园林绿化等涉及到市政工程建设方面的维护内容,非纯粹的环卫保洁项目。同时,省级城市建设管理协会环境卫生专业委员会(分会)会员单位、副会长单位名单有几十家(没有会长单位),其中包括清洁行业的企业与环卫主管部门等,不具有排他性,故没有倾向特定投标人。此项不作修改。
投诉事项三答复:本项目主要包括环卫清扫保洁服务工作,对获得清洁服务行业相关荣誉证书的投标人予以加分是完全合情合理,符合项目实际需要的。此项不作修改。
四、事实认定
我局经查阅招标文件以及相关证据材料,认为:
1、中国商业企业管理协会不是环境卫生保洁行业协会,该协会下设部门“清洁服务商业专业委员会”不具备法人资格,更不能认定是环境卫生保洁行业协会,没有颁发环境卫生保洁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主体资格,应当删除此资质设定。
经查,“中国清洁清洗行业等级资质证书”是由中国商业企业管理协会和中国商业企业管理协会清洁服务商业专业委员会共同颁发的,中国商业企业管理协会和中国商业企业管理协会清洁服务商业专业委员会具有颁发资质证书的主体资格,该资质证书应予以认可,但是不应作为投标的特定资格条件。
我局认定,投诉人的此项投诉成立。
2、招标文件第68页“评标方法及标准”中的“企业综合实力”的第6项设定:“投标人是省级城市建设管理协会环境卫生专业委员会(分会)会员单位的计2分,副会长单位的计4分。”违反了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的规定,有倾向特定投标人的嫌疑,应当修改为“投标人是环境卫生保洁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的计2分,副会长单位的计4分”。
该投诉事项涉及的评分因素和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
我局认定 ,投诉人的此项投诉成立。
3、招标文件第68页“评标方法及标准”中“企业综合实力”的第7项设定:“投标人自2013年以来获得中国清洁服务行业百强企业荣誉证书的计1分,获得过全国清洁行业诚信企业荣誉计1分。”违反了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的规定,有倾向特定投标人的嫌疑,应当明确两项荣誉为行业行政机关或行业协会颁发,不含其他行业协会的清洁或保洁专业委员会(分会)。
经查,获得中国清洁服务行业百强企业荣誉证书的单位以及全国清洁行业诚信企业荣誉的单位每年至少上百家;本项目主要包括环卫清扫保洁服务工作,对获得清洁服务行业相关荣誉证书的投标人予以加分,不属于资格性条件,未排斥限制其他潜在供应商参加投标活动,不具有排他性和指向性。
我局认定,投诉人的此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人第1、2项投诉成立,第3项投诉不成立。
五、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内容和审查结论,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认定岳麓街道办事处城市维护项目投诉部分成立,责令被投诉人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
另查,被投诉人于2017年1月6日在岳麓区政府采购网和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同时发布该项目的更正招标公告,更正公告修改了投诉人第1、2项投诉事项所涉招标文件中特定资格条件和评分标准。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于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麓区人民政府或长沙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麓区财政局
2017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