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长沙市华通电梯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市天心区南湖路40号润沁园住宅小区A栋二单元201
联系人:朱伟峰 联系电话:85324293
被投诉人1:长沙市开福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地 址:长沙市芙蓉北路开福区政府机关大院内
联系人:黎军 联系电话:84558345
被投诉人2:湖南中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长沙市万家丽中路469号华雅财富中心9楼
联系人:罗芳 联系电话:18173107360
投诉人认为在长沙市开福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一办公楼电梯采购项目(采购编号:KFCG-HNZT-GK2016016)采购过程中权益受到损害,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2016年5月3日被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6年5月23日向我局提出投诉,经初步审查我局认为投诉符合条件,于同日受理。
一、投诉事项
1、中标的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次招标对投标人资格的要求,被投诉人允许其参与投标错误。
2、被投诉人在投诉人质疑后擅自曲解法律,使用虚假证据忽悠投诉人,明显在偏袒被投诉人。
3、被投诉人没有书面通知其他投标供应商,违反法定程序。
二、核实情况
经过书面审查项目投诉资料、质疑及质疑答复资料、项目招标文件并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进行当面质证,就投诉事项逐一查明:
1、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是否符合本次招标对投标人资格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收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等行政处罚”以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附件5关于“重大违法记录,包括:受到刑事处罚,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的约定;我局认为蚌埠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关于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处理的通报》(蚌招标〔2013〕77号)中处理决定情形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和本项目招标文件约定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情形。
另查明,蚌埠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已于2014年4月21日作出《关于恢复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投标资格的通知》(蚌招标〔2014〕51号)决定。
综上,我局认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符合本次招标对投标人资格的要求。
2、被投诉人是否有在投诉人质疑后擅自曲解法律,使用虚假证据忽悠投诉人,明显在偏袒被投诉人的行为。
经查,被投诉人1针对质疑事项向蚌埠市招标采购管理局进行电话求证,并取得蚌埠市招标采购管理局传真回复;被投诉人2针对质疑事项向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进行书面函证,并得到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的书面回复和相关资料;被投诉人2针对质疑事项逐条答复。我局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在投诉人质疑后被投诉人有擅自曲解法律、使用虚假证据忽悠投诉人和明显在偏袒被投诉人的行为。
3、被投诉人是否书面通知其他投标供应商,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经查,投诉人2已经将该项目质疑及质疑回复情况通知到其他投标供货商,我局认为,被投诉人没有违反法定程序。
三、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投诉人所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17条规定,我局决定驳回投诉。
投诉人、被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或长沙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沙市开福区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