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湖南实亿有害生物防治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388号智邦家园505房
联系人:石小特 联系电话:18163669427
被投诉人:湖南九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省长沙县湘龙街道山水湾S06栋2814、2815、2817-2825
联系人:李 晶 联系电话:18390992699
投诉人认为在长沙市开福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病媒生物防制基础设施建设采购项目(标段二)(采购编号:KFCG-201805310003)采购过程中权益受到损害,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2018年7月10日被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8年7月30日向我局提出投诉,经初步审查我局认为投诉符合条件,于同日受理。
一、项目基本情况
长沙市开福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委托被投诉人湖南九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病媒生物防制基础设施建设采购项目(标段二)(采购编号:KFCG-201805310003)。该项目于2018年6月6日在长沙市政府采购网发布竞争性谈判邀请公告,6月15日进行资格审查,6月28日在湖南九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标室开标、评标,经评审谈判小组一致推荐湖南盈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第二标段第一成交候选人,于6月29日发布结果公告。7月2日,投诉人因对采购过程及中标结果不满意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7月10日被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7月30日向我局递交投诉资料,我局对投诉事项相关资料、证据、依据进行了审查,依法正式受理该投诉。
二、投诉事项
投诉人称被投诉人在招标文件制作不全面并在资格审查和开标评定中不严谨,将不符合招标条件的供应商纳入招标范围。导致没有资格的供应商中标。具体为:
1、在该项目标段二中采购方明确指出有鼠、蟑消杀服务并达到国家C级标准的情况,故招标文件应根据“湘爱卫办〔2016〕5号文件:凡在湖南省辖区内从事病媒生物防制的病媒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必须进行备案注册并具备卫生有害生物防制C级以上资质”的要求的招标文件中体现。
2、本项目的中标单位“湖南盈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第二中标候选人“湖南中迈实业有限公司”在资格审查前营业执照中营业范围没有本招标项目规定的病媒生物防制服务,在资格审查(截止6月13日)至开标日期(6月28日)内临时进行变更营业执照,更改后的内容为“农业病虫害防制”,与“病媒生物防制”专业领域完全不同为何可以成为资格审查并成为第一、二中标人的。
三、被投诉人答复
1、该项目公告中对供应商资质要求:“1、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2、投标人特定资格条件(符合法律法规强制规定的条件):无”。湖南盈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南中迈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格审查证明文件均符合该项目中供应商资质要求。
2、本项目于6月15日进行资格审查及文件论证,论证中谈判小组对采购需求增加了以下内容:“标段二:营业执照主营业务范围具备病虫害防治的专业能力和水平”。项目谈判文件于6月20日开始发售,湖南盈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南中迈实业有限公司均于6月25日变更了其营业范围,变更后的营业范围符合谈判文件要求。
四、事实认定
经过书面审查项目投诉资料、质疑及质疑答复资料、项目招标文件、评标资料并组织专家组讨论后认为:
1、该项目谈判文件由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经采购人书面同意,经竞争性谈判小组修改确定后于6月20日发出,投诉人未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第十九条相关规定,投诉事项1在提起投诉前未依法进行质疑,予以驳回。
2、该项目竞争性谈判小组根据邀请公告要求于6月15日对标段二中递交了资格审查证明材料的9家供货商进行资格审查,确定8家供货商符合相应资格条件。同日竞争性谈判小组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制定的谈判文件进行修改确认,采购需求增加了以下内容:“标段二:营业执照主营业务范围具备病虫害防治的专业能力和水平”,于6月20日向供货商发售文件,共有7家供货商购买了谈判文件。6月28日标段二共有6家供货商参与谈判,经谈判小组评审,推荐湖南盈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第一成交候选人。经查,项目谈判文件修改增加营业范围的要求,在各投标人购买谈判文件时有明确告知且各投标人并未提出异议,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湖南盈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南中迈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格审查文件符合项目公告中供应商资格条件。标段二谈判文件中要求鼠蟑灭杀服务的规格、型号达到国家C级标准并未要求投标人具备“卫生有害生物防制C级以上资质”,投标人根据文件要求作出了响应承诺,为有效投标。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湖南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制定采购文件,竞争性谈判小组修改确定谈判文件,谈判小组依据谈判公告、谈判文件进行项目资格审查及评审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投诉事项2不成立,予以驳回。
五、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投诉人所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驳回投诉。
投诉人、被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或长沙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沙市开福区财政局
2018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