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长沙宏源环境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县星沙街道领秀新城佳秀阁B栋A202号
法定代表人:陈学连 联系电话:13319561688
代理人:徐 沁 联系电话:18711190665
被投诉人(采购人):长沙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地址:长沙县星沙街道开元路39号
联系人:黄先生,联系电话:0731-84013080
被投诉人(采购代理机构):湖南昊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县星沙街道板仓路开源鑫阁1202、1302号
联系人:陈超 联系电话:0731-86969178
投诉利害关系人:广东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投诉人因对“长沙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民服务中心片区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编号20181233)中标结果提出质疑,不满意两被投诉人的答复,提出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事项及请求
中标单位广东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华信公司)在本次采购活动中没有提供真实的企业诚信资料,违反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请求:取消广东华信公司的中标资格。
二、调查核实情况
1、本次采购项目为“长沙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民服务中心片区物业管理服务”,采购人为长沙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代理机构是湖南昊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中标单位是广东华信公司。
2、该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42页《投标函》格式第5项内容规定:投标供应商应承诺“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背法律的行为,书面声明“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广东华信公司出具了有该内容的承诺书。
3、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是:中共广东省纪委省监委驻省教育厅纪检监察组印发的粤纪监驻教育发[2018]4号文件,内容是《关于3起高校后勤物业管理违纪违法典型案例的通报》,涉及三所高校后勤管理负责人接受广东华信公司的宴请,收受广东华信公司的钱物、购物卡和红包,为广东华信公司提供方便和好处,已有数名学校工作人员因此受到党纪行政处分。要求教育系统强化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自查自纠、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文件未对广东华信公司进行处理处罚。
4、两被投诉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官网”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等网站,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均未发现广东华信公司在本次采购项目前三年内有受到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的记录。本机关再次核查,上述情况属实。
三、审查结论与决定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焦点是中标单位广东华信公司是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对于“重大违法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有专门的概念及范围界定: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投诉人提交中共广东省纪委省监委驻省教育厅纪检监察组[2018]4号文件作为证据,用以证明广东华信公司存在严重的违法违纪问题,认为广东华信公司在投标声明中书面承诺无重大违法记录,属于提交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对该证据,可作如下分析:
1、该文件属于教育系统内的自查自纠的指导性文件,不属于国家机关公共管理文件。驻省教育厅纪检监察组不能对行业外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其文件中没有涉及对广东华信公司进行行政处理处罚,也没有将广东华信公司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的表述。故用该文件来证明广东华信公司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据效力不足。
2、广东华信公司在广东教育系统后勤服务中,是否有重大违法行为,未发现有权处罚机关对其行为给予相应处理的结果和公布于众的处罚记录,可以认定该公司“无重大违法记录”。该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没有违背法律的行为”的声明,并非虚假材料。
综合以上分析,投诉人未提交其他有效证据,无法认定广东华信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记录”,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本机关不予支持。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长沙宏源环境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诉。
如不服从本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或长沙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六个月内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沙县财政局
2019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