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财采购[2019]1号
地 址: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商务中心A栋1304房
法定代表人:王旭军
授权代表:唐志勇
联系电话:13508483587
工作单位:湖南天鼎力视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被投诉人一: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地址:长沙市开福区营盘路戥子桥69号
电话:0731-82581046
被投诉人二:湖南中湘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469号融科东南海NH1栋1510房
电话:15802558323
湖南天鼎力视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 因不满湖南中湘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二”)2018年11月22日对长沙市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编号CSCG-201810300014)作出的质疑答复,于12月6日向我局提出投诉,经投诉补正后,我局于12月20日依法正式受理其投诉。经查阅相关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一、项目基本情况
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被投诉人一”)委托被投诉人二进行长沙市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编号CSCG-201810300014)采购。2018年11月5日被投诉人二在长沙市政府采购网和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同时发布招标公告,11月6日发布更正公告,11月9日发布第二次更正公告,11月23日发布第三次和第四次更正公告,12月7日发布第五次更正公告,12月25日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开、评标。经评审,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为该项目标段一、标段二第一中标候选人,湖南君安科技有限公司为该项目标段三第一中标候选人,12月27日在长沙市政府采购网和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发布结果公告。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
1、标段一、标段二均采购相同设备,被投诉人利用招标文件关于“塔式服务器”、“喷码机”、“温湿度一体传感器”、“43寸卧式触摸一体机”、“网络取证一体设备”、“移动执法终端”、“服务器证书”、“冷链车监控主机”、“网络枪机”、“硬盘录像机”、“车载硬盘录像机”的技术参数和评分标准进行控标。
2、标段一、标段二均采购相同设备,被投诉人采用分标段方式采购,给潜在供应商分蛋糕。
3、标段一评分标准中关于“综合实力”的评分标准第2点和第3点要求,标段二评分标准中关于 “综合实力”的评分标准第2点和第3点要求,评分标准重复,偏向中国电信。
4、标段二评分标准中关于“售后服务”的评分标准第3点要求“投标人须配备针对本项目的售后服务团队,提供的运维工程师具备ITIL认证证书的,每个计0.5分,最多计4分。”,该项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偏向中国电信。
三、被投诉人一、二答复
1、服务器已由塔式服务器改为服务器,且不是本次采购的核心产品,为选取优秀产品,关于服务器的评分标准设置阶梯分值且总分值较低,不存在排他性。市场上喷码机、43寸卧式触摸一体机和温湿度一体传感器的制造商较多,但产品良莠不齐,为防止投标人以次充好,引入CE和RoHS认证,并无排他性。
2、关于网络取证一体设备、移动执法终端、服务器证书的投诉事项超出质疑事项范围。
3、关于冷链车监控主机、网络枪机、硬盘录像机、车载硬盘录像机的投诉事项描述过于笼统,无法准确答复。
4、标段一为食品生产环节追溯,标段二为追溯平台和食品经营环节追溯。生产环节追溯侧重的是软件与硬件的对接,经营流通环节追溯侧重的是软件与软件的对接,所采购的硬件设备使用在不同的环节,不便于统一采购。此外,分标段采购有利于缩短项目建设周期,加快项目进度,从而落实市政府工作报告工作要求,达到2019年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创建考核指标。
5、关于标段一评分标准中“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和“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运行维护分项资质”涉嫌重复计分的投诉事项超出质疑事项范围。
6、关于标段二评分标准中 “综合实力”的评分标准的投诉事项,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证书是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单位必须具备的资质证书。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大型一级企业评定是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为培育行业龙头骨干企业,推动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企业做大做强,在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企业中开展的一项评定工作。资质证书侧重的是资质条件,大型一级企业评定侧重的是荣誉获得,两项评分标准侧重点不同,不存在重复计分。
7、关于标段二评分标准中要求“投标人须配备针对本项目的售后服务团队,提供的运维工程师具备ITIL认证证书”的投诉事项超出质疑事项范围。
四、事实认定
我局经查阅该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资料及相关证据材料结合相关专家论证意见,认为:
1、关于被投诉人利用招标文件关于 “塔式服务器”、“喷码机”、“温湿度一体传感器”的技术参数和评分标准进行控标的投诉事项。
⑴塔式服务器
查阅该项目招标文件,标段一关于“产品成熟度”的评分标准规定为“1、所投服务器自2015年来IDC全年服务器中国市场出货量排名分档计分:获得过1.2.3名的,计1分;获得过4.5.名的,计0.5分。2、所投服务器原厂商所生产的服务器硬件2016至2017年的整体正常运行时间和可用性能达到99.999%的稳定性,实现99.999%的最高百分比>60%的计1分,55%≤实现99.999%的最高百分比≤60%的计0.5分,其它不计分”,标段二关于“产品成熟度”的评分标准规定为“1、所投服务器自2015年来IDC全年服务器中国市场出货量排名分档计分:获得过1.2.3名的,计0.5分;获得过4.5.名的,计0.25分。2、所投服务器原厂商所生产的服务器硬件2016至2017年的整体正常运行时间和可用性能达到99.999%的稳定性,实现99.999%的最高百分比>60%的计0.5分,55%≤实现99.999%的最高百分比≤60%的计0.25分,其它不计分”。
经查,被投诉人二共发布5次更正公告,在第2次即2018年11月9日发布的更正公告中已将塔式服务器更改为服务器。标段一、标段二对服务器在中国市场出货量排名设置分档的计分标准,对排名1、2、3计最高分,且最高分与最低分的分差不大,标段一分差为1分,标段二分差为0.5分。标段一、二对服务器硬件的稳定性设置分档的计分标准,对实现99.999%的稳定性>60%的计最高分,且最高分与最低分的分差不大,标段一分差为1分,标段二分差为0.5分。招标文件设置的服务器评分标准与服务器的质量、该项目的采购需求相适应,且分值相差不大,不存在投诉人称“用评分标准进行控标”的问题。
⑵喷码机
查阅该项目招标文件,标段一关于“产品成熟度”的评分标准规定为“所投喷码机需具有CE认证,计2分”,标段二关于“产品成熟度”的评分标准规定为“所投喷码机需具有CE认证,计1分”。
经查,CE认证是欧盟对欧盟内部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及其他国家生产并需在欧盟市场上流通的产品,基于安全方面的强制性认证。目前我国的CCC强制认证产品目录中暂无关于喷码机的认证标准。被投诉人一经前期市场调查发现喷码机良莠不齐,在评分标准中设置提供CE认证证书的计分标准,能较为客观的衡量供应商所投喷码机的安全性能,国产品牌如上海旌元、合肥依玛、中科汇百、美创力、奥凯迪等的喷码机通过CE认证,不存在投诉人称“用评分标准进行控标”的问题。
⑶温湿度一体传感器
查阅该项目招标文件,标段一关于“温湿度一体传感器” 的技术参数要求中无提供RoHS认证证书的表述,标段二关于“温湿度一体传感器”的技术参数要求“提供产品ROHS认证证书复印件”,标段二关于“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程度”的评分标准为“一般技术条款每负偏离一项扣一分”。
经查,RoHS是欧盟制定的强制标准,用于规范电子电气产品的材料及工艺标准,该标准的目的在于消除电机电子产品中的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联苯醚共6项有害物质。目前我国暂未将温湿度一体传感器列入《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第一批)》(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15号)。被投诉人一经前期市场调查发现温湿度一体传感器良莠不齐,在技术参数中设置提供RoHS认证证书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衡量供应商所投温湿度一体传感器的环保性能,且该技术参数为一般技术条款,负偏离该条款扣1分,国产品牌如北京昆仑海岸、北京九纯健等的温湿一体传感器通过了RoHS认证,不存在投诉人称“用评分标准进行控标”的问题。。
我局认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2、关于被投诉人利用招标文件“43寸卧式触摸一体机”、“网络取证一体设备”、“移动执法终端”、“服务器证书”、“冷链车监控主机”、“车载硬盘录像机”的技术参数和评分标准进行控标的投诉事项。
查阅投诉人提交的质疑函和投诉书,投诉书中关于43寸卧式触摸一体机、网络取证一体设备、移动执法终端、服务器证书、冷链车监控主机和车载硬盘录像机的投诉事项在投诉前未进行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和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的规定,驳回投诉人该投诉事项。
3、关于被投诉人利用招标文件关于“网络枪机”、“硬盘录像机”的技术参数和评分标准进行控标的投诉事项。
查阅投诉人提交的质疑函和投诉书,关于网络枪机和硬盘录像机的投诉事项,投诉人在质疑和投诉阶段均未提供相应事实依据和证据材料,我局认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4、关于被投诉人采用分标段方式采购,给潜在供应商分蛋糕的投诉事项。
查阅投诉人提交的质疑函和投诉书,该投诉事项在投诉前未进行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和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的规定,驳回投诉人该投诉事项。
5、关于标段一关于“综合实力”的评分标准第2点和第3点评分标准重复,偏向中国电信的投诉事项。
查阅投诉人提交的质疑函和投诉书,该投诉事项在投诉前未进行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和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的规定,驳回投诉人该投诉事项。
6、关于标段二关于“综合实力”的评分标准第2点和第3点评分标准重复,偏向中国电信的投诉事项。。
查阅该项目招标文件,标段二关于“综合实力”的评分标准规定“2、投标人具有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证书一级的计2分,二级的计1分,三级的计0.5分。3、投标人在2016年度和2017年度连续获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大型一级企业证书的计2分”。
经查,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单位需经过资质认证并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不同级别对应承担不同的信息工程能力。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大型一级企业是由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办公室评定,获证企业为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一级企业中技术水平较高、规模较大,在主营业务领域整体实力名列前茅,承担国家行业重大信息系统的能力和水平较突出的企业。同时符合上述两项评分标准的供应商也比较多,因此不存在重复评分,偏向中国电信的嫌疑。
我局认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7、关于标段二“售后服务”的评分标准第3点要求设置不合理,偏向中国电信的投诉事项。
查阅投诉人提交的质疑函和投诉书,该投诉事项在投诉前未进行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和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的规定,驳回投诉人该投诉事项。
综上所述,投诉人投诉事项均不成立。
五、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内容和审查结论,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本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长沙市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编号CSCG-201810300014)投诉经查证,部分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其他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于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沙市财政局
2019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