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财发〔20196

 

浏阳市人民医院护理质量管理教育及考试系统政府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长沙思辰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址:长沙市芙蓉区解放东路89号天心电子世界29015

法定代表人:张伟秋

授权委托人:刘 

联系电话:13875888809

被投诉人一:浏阳市人民医院

  址:浏阳市人民路

  话:0731-83612935

被投诉人二:天鉴国际管理有限公司

  址:浏阳市浏阳大道柏建大楼18

联系电话:0731-83622699

长沙思辰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 因不满浏阳市人民医院(以下简称被投诉人一)和天鉴国际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二20181128日对浏阳市人民医院护理质量管理教育及考试系统政府采购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于1212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审查后于当日受理其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一、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于20181119日在长沙市政府采购网发布竞争性磋商邀请公告,投诉人于1126日向被投诉人一、被投诉人二就磋商文件提出书面质疑,1128日被投诉人一、被投诉人二向投诉人做出了质疑答复,并于 1130日上午9:00在浏阳市小额项目交易服务中心开标,共有3家供应商递交了投标文件,经专家组综合评审,上海京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被投诉人一于1130日在长沙市政府采购网公告了中标结果。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1212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对投诉事项相关资料、证据、依据进行了审查,于当日依法受理其投诉。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磋商文件第12评审因素和标准,软件著作权证书、公司资质、获奖情况的分值相加达44分,其中对软件著作权证书的字样有明确要求(甚至对版本号有明确要求)、公司资质与本项目内容无关,投诉评分内容和标准设置极其不合理,完全故意为上海京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量身制定加分条件。

投诉事项2:关于采购人、代理机构的质疑回复函,我公司认为诸多回复显得含糊不清,请采购人、代理机构予以明确回复。

投诉事项3:通过企查查”APP查询,长沙力翔、湖南铭汇这两家公司没有护理信息化产品软件著作权和公司资质证书、合同案例,要扣除的分数达50分左右,但却是第一高价第二高价,这两家公司明知要扣除50分左右却报价最高,其行为不正常也不符合正常的商业利益诉求,上海京颐最终得分肯定比长沙力翔和湖南铭汇两家高出50分左右,但三家报价仅仅相差180元、250元、80元,这是典型的有预谋的围标串标行为。

(二)投诉请求

暂停本次招标活动,对上述投诉事项进行详尽调查,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事供应商和有关涉事人员。

三、事实认定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201914日我局组织专家对本项目的磋商文件的评分标准进行论证。经论证专家组认为:

1.评分标准中产品技术方案10分,对投标的主要产品的配置及技术性能和功能、品牌知名度、市场占有率及与本项目的适应程度横向综合对比:优计10分,良计6分,一般计2分。该条款未按要求设置量化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为无效评分条款。

2.评分标准中第7项技术实力产品持续发展能力评估:投标人具有移动临床信息管理软件著作权,并提供该产品2个版本(升级)的著作权,计1分;提供该产品3个版本(升级)的著作权,计2分;提供该产品4个版本(升级)的著作权,计4分。软件提供多个版本著作权与本项目实施无关。评标人资质情况8分中的4)国际DICOM标准中国委员会会员证书与本项目实施无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二十条第二项(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规定。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我局提起投诉后我局已依法受理。在投诉处理阶段,被投诉人一、被投诉人二就相关问题书面回复我局,且在投诉事项一中我局已经对投标文件的违法条款进行了认定。

(三)关于投诉事项三:你公司未提供参加本项目投标的三家单位涉嫌围标串标的证据。我局对该项目磋商文件、投标文件、评标资料等进行了核查,也无证据认定三家投标单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七项有恶意围标串标的情形之一。

以上事实有磋商文件、投标文件、评标资料、投诉书、被投诉人的投诉回复书、投诉处理专家组论证意见等资料证明。

综合以上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认定,投诉事项一中部分事项成立,投诉事项二、投诉事项三缺乏事实依据与证据投诉不成立。

四、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投诉内容和审查结论,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我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1.浏阳市人民医院护理质量管理教育及考试系统政府采购项目投诉事项部分成立,我局依法认定本项目成交结果无效。

2.责令被投诉人一修改磋商文件,并按修改后的磋商文件重新依法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或长沙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浏阳市财政局

                 2019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