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湖南宇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长海中心服务外仓基地3栋A座703号

法定代表人:曹伟

联系电话:13755114600

被投诉人采购人长沙县重点工程管理局

地址:长沙县板仓路

联系人:刘先生,联系电话:84021802

被投诉人代理机构湖南明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市开福区秀峰街道植基路79号秀峰美苑11栋4楼

联系人:尹先生,联系电话:15111101032

投诉人因对长沙县第一人民医院医技大楼电梯采购(代建)(第二次)项目中标结果提出质疑,不满意两被投诉人的答复,提出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事项及请求

1、投诉事项:第一中标候选人涉嫌投标资料文件造假及评分不符。

2、主要事实:第一中标候选人所投电梯产品制造商三菱电机上海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在当地没有设立分公司,依据招标文件规定不应计分,评标和复核时均已计分,与招标文件规定不符。

3、请求查明事实真相,确认中标结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调查核实情况

1、本案所涉政府采购项目评标情况:

本次采购项目为长沙县第一人民医院医技大楼电梯采购(代建)(第二次),两被投诉人系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2018年11月8日9点开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结果为:湖南创高机电设备有限公司469.60分、长沙江鸿电梯工程有限公司446.25分和投诉人440.00,分别获得第一、第二和第三中标候选人资格,采购人确定湖南创高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为中标人。

2、质疑处理情况

其一、中标结果公告后,投诉人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两被投诉人启动了评审复核程序,专家评委复核认为:国家质检总局(2007)质检特便字第5003号回复函(以下简称“复函”),认可了三菱电机上海机电电梯有限公司与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之间的特殊关系,三菱电机上海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电梯制造资格,但安装、改造、维修等由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全权负责。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与三菱电机上海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在湖南的各项经营活动均为一体,由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全权负责。据此,维持该评分因素的原评分分数不变。

其二、长沙县第一人民医院医技大楼电梯采购(代建)(第二次)招标文件第73页,评分因素“制造商实力”项中第5项规定:“投标人所投电梯制造商在当地设有分公司,并且分公司具有乘客电梯安装A级、维修A级资质的计3分。(需提供分公司营业执照和分公司的安装维修资质的影印件,并且加盖投诉人公章,否则不予计分)。”

其三、2018年11月12日上网公告显示:第一、第二和第三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分别为469.60、446.25和440.00分。

其四、该项目抽取专家五人组成评标委员会,对当地设有分公司评分项的计分为3分,五名专家合计计分为15分。

其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2007)质检特便字第5003号《关于回复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请示报告的函》(以下简称“回复函”)。主要内容为:“根据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与上三菱电机上海机电电梯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关系和电梯产品技术的相通性,同意MESE公司电梯产品的安装、改造、维修业务整体委托给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负责,并可由该公司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承担安装、改造、维修业务”。

其六、本机关在调查报告中函请长沙县食品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该局确认通过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可以查询到以下信息: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三菱电机上海机电电梯有限公司系两个不同的市场主体,独立承担有限责任;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在本地开福区设有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而三菱电机上海机电电梯有限公司未在本地设立分公司。

三、审查结论与决定

本机关认为:

1、“分公司”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是与总公司或本公司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分公司是公司法人在其住所地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法人承担。分公司是经分公司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核发《营业执照》的,并在公司法人登记机关办理了备案手续的。分公司除经营业务属于公司法人业务组成部分外,其人事、财产管理制度等,均受控于公司法人。

  本采购项目评分因素“制造商实力”中第五项所指的“分公司”是指投标产品(电梯)的制造商本身在长沙地区或湖南省区域设立的经工商行政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颁发了《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查,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产品(电梯)的制造商未在长沙区域或湖南省区域内设立法律意义上的分公司。

2、第一中标候选人所投电梯为“三菱电机上海机电有限公司(MESE公司)制造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从国家质监总局第5003号回复函可知,该产品的安装、改造、维修业务整体委托给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负责,同时该公司有权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承担相关安装、改造、维修业务。该函仅表明了三菱电机上海机电电梯有限公司与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在电梯产品的安装、改造、维修业务方面的授权委托关系。而不是公司与分支机构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三菱电梯产品有安装、改造、维修方面业务时,可以联系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代为办理,使三菱电梯在售后服务方面有一定的保障。这种关系,属两个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业务委托代理关系,与招标文件规定的制造商的分公司,在法律概念上是有区别的,不能等同。

基于以上分析,本采购项目评审及复核计分中以国家质监总局第5003号回复函为依据,以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视为三菱电梯制造商在长沙地区或湖南省区域设立的分公司,给予第一中标候选人是不当的,应从总分值中减去15分,总分数应核准为434.60分,本机关认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认定中标结果无效;采购人依法可从评审专家推荐的合格的第二或第三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供应商,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从本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或长沙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六个月内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沙县财政局

2019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