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财发〔2019〕2号
行 政 处 理 决 定 书
当 事 人: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贤权
地 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民和路519号
2018年11月23日,我局收到《浏阳市人民医院关于对新院能源站设备采购及安装服务项目中标结果质疑的核查情况反映》,反映采购人在处理浏阳市人民医院新院能源站设备采购及安装服务项目(政府采购编号:浏财采计〔2018〕0056号)质疑过程中,发现你公司和海南德裕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多处存在异常一致的问题。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对该项目进行了监督检查,现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项目采购人为浏阳市人民医院,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为湖南中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9月18日发布招标公告,2018年10月15日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共有5家供应商参与投标,其中有1家投标人符合性审查不合格,评审委员会认定其为无效投标,有4家投标人进入综合评价阶段。经评审,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安装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2018年10月17日在长沙市政府采购网公告中标结果。
二、查明的事实
(一)你公司和海南德裕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多处异常一致
1.开标一览表中的交货期均为“合同签订图纸确认后60天内货到工地”,与招标文件规定的“交货时间:自合同生效并经采购人同意实施之日起180日历天内完成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成”均不一致。而在“工程进度计划”中对工程进度的承诺又均与招标文件的要求一致。
2.投标文件(技术文件)“项目建设方案”中的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项目管理方案、工程执行计划、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资源配备计划、投标单位维修服务方案等内容均异常一致。
(二)你公司和海南德裕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出现多处相同的错误内容
1.在项目建设方案“空调冷热源机组设备开箱检查” “②……已保证机组在长途运输过程中没用损伤,已保障机组已合格的状态进行交货……”的描述中均出现了3处同音字错误和1处别字错误。
2.在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建立安全消防保障体系”中的“安全员职责”中均出现了“a.执行国家、湘乡市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文字描述。
3.在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有效实施安全消防管理制度”中均出现了“接受业主、现场监理、总包、上级有关部门及北京市安检站以及消防大队对本工程安全消防生产定期或不定期指导、监督和检查”文字描述。
4.在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售后服务”中均出现了“在质量保证期内内实行‘三包’……” “现场跟班服务结束后的三个内,……”等相同的多字、漏字错误。
以上事实有招标文件、你公司的投标文件、海南德裕工程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为证据。
三、你公司书面申辩意见及我局答复
1.你公司在《关于行政决定告知书的申辩意见》(以下简称《申辩意见》)中提出“我司于2018年10月18日收到湖南中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发出的《中标通知书》,确定我司在浏阳市人民医院新院能源站设备采购及安装服务项目中中标,并收取了我司的投标保证金及中标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相关法律的规定,采购人即浏阳市人民医院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一个月内即2018年11月17日前与我司签订具体采购合同,但时至11月29日,我司收到贵局发出的《关于对浏阳市人民医院新院能源站设备采购及安装服务项目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之前,采购方未与我司签订任何法律文件也未向我司提供任何书面说明或通知。采购方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且对我司构成了违约,应当赔偿我司的相关经济损失”。
我局认为:一是采购人在质疑处理过程中,发现你公司和海南德裕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多处存在异常一致的问题,认为可能影响中标结果,因此,采购人暂停与你公司签订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的规定。二是采购人是否应当赔偿你公司的经济损失,不是本决定的处理范围,你公司可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另行办理。综上所述,对你公司第一点申辩意见我局不予采纳。
2. 你公司在《申辩意见》中提出“贵局函告中查明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贵局在来函中查明我司与海南德裕工程公司在本次投标文件中多处异常一致。但根据我司在收到贵局《监督检查通知》后的内部调查以及在配合贵局的调查过程中发现,在长达数千页的投标文件中,出现类同仅仅几处且均系使用相关供应商版本投标文件的笔误所致,我司的基础笔误不但不影响核心内容的通用条款,且根本不影响主要投标文件内容的专用条款的效力。贵局仅仅凭借上述几处笔误就拟做出废标决定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贵局的废标不但严重影响我司的合法权益,更将给我司之前参与的投标活动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望贵局予以慎重处理为盼”。
我局认为:一是查明的上述事实均有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明,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二是你公司使用什么版本制作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版本中是否存在相同的“笔误”,都不是构成你公司和海南德裕工程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的必然条件。三是对上述查明的事实是否为你公司申辩意见中所说的“笔误”、出现类似“笔误”多少处属于合法合理,以及异常一致的内容是否影响主要投标文件内容的专用条款的效力等事项,我局不予认定。四是我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家组认定除上述一致内容外你公司和海南德裕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还存在施工进度横道图编制工序时间、培训方案(除讲师内容外)、离心式冷水机组质量保证等内容也完全一致,且专家认定,你公司与海南德裕工程有限公司属于不同投标单位,所投核心产品不同,单位的技术实力、管理水平、人员结构等有差异,上述投标文件内容应不一致。综上所述,对你公司第二点申辩意见我局不予采纳。
四、处理决定
综合以上事实和申辩答复意见,我局认定你公司和海南德裕工程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规定, 决定本项目投标人浙江二建建设集团安装有限公司和海南德裕工程有限公司的投标无效。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的规定,决定本项目废标并责成浏阳市人民医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或长沙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联系单位:浏阳市财政局
联系地址:浏阳市行政中心附四栋6121办公室
联系电话:0731-83601092
浏阳市财政局
2019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