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财发〔2019〕1号
行 政 处 理 决 定 书
当 事 人:海南德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霁霄
地 址:海口市金融贸易区文化路3号海韵裕都大厦南楼501号
2018年11月23日,我局收到《浏阳市人民医院关于对新院能源站设备采购及安装服务项目中标结果质疑的核查情况反映》,反映采购人在处理浏阳市人民医院新院能源站设备采购及安装服务项目(政府采购编号:浏财采计〔2018〕0056号)质疑过程中,发现你公司和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安装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多处存在异常一致的问题。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对该项目进行了监督检查,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项目采购人为浏阳市人民医院,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为湖南中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9月18日发布招标公告,2018年10月15日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共有5家供应商参与投标,其中有1家投标人符合性审查不合格,评审委员会认定其为无效投标,有4家投标人进入综合评价阶段。经评审,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安装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2018年10月17日在长沙市政府采购网公告中标结果。
二、查明的事实
(一)你公司和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安装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多处异常一致
1.开标一览表中的交货期均为“合同签订图纸确认后60天内货到工地”,与招标文件规定的“交货时间:自合同生效并经采购人同意实施之日起180日历天内完成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成”均不一致。而在“工程进度计划”中对工程进度的承诺又均与招标文件的要求一致。
2.投标文件(技术文件)“项目建设方案”中的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项目管理方案、工程执行计划、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资源配备计划、投标单位维修服务方案等实质性内容均异常一致。
(二)你公司和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安装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出现多处相同的错误内容
1.在项目建设方案“空调冷热源机组设备开箱检查” “②……已保证机组在长途运输过程中没用损伤,已保障机组已合格的状态进行交货……”的描述中均出现了3处同音字错误和1处别字错误。
2.在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建立安全消防保障体系”中的“安全员职责”中均出现了“a.执行国家、湘乡市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文字描述。
3.在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有效实施安全消防管理制度”中均出现了“接受业主、现场监理、总包、上级有关部门及北京市安检站以及消防大队对本工程安全消防生产定期或不定期指导、监督和检查”文字描述。
4.在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售后服务”中均出现了“在质量保证期内内实行“三包”……”、“现场跟班服务结束后的三个内,……”等相同的多字、漏字错误。
(三)你公司投标文件中出现了与自身投标不相符的内容
1.你公司投标文件(技术文件-上册)十二、项目建设方案第四章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4.2.1离心式冷水机组厂家质量保证”中,出现了“重庆美的通用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建有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等文字描述,与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安装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相关章节内容一致,而你公司所投冷水机组的生产厂家为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
2.你公司在投标文件(技术文件-上册)十二、项目建设方案第四章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4.2.1离心式冷水机组厂家质量保证”中有“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分别于2006年通过了德国技术监督服务有限公司ISO9001体系认证,2006年通过了香港品质保证局OHSAS18001体系和ISO14001体系认证。”等文字描述,除公司名称外与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安装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相关章节内容一致,但你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均是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认证,而非德国技术监督服务有限公司和香港品质保证局认证。
以上事实有招标文件、你公司的投标文件、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安装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为证据。
三、你公司书面申辩意见及我局答复
(一)你公司在《异议书》中提出:“你局认定我司与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安装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多处异常一致,是错误的。我公司制作并提交的浏阳市人民医院中央空调项目投标文件总计38章,1026页,共224600余字,该投标文件由商务、技术、资格审查文件三部分组成。中央空调施工方案系技术文件中极少部分,中央空调的施工方案均为格式化文件大同小异,经常套用一个模板。你局将投标文件中正常一致的格式化文件误认为异常一致,系不懂中央空调建设专业造成,是错误的。”
我局认为:一是我局查明的事实不仅仅是施工方案异常一致,还包括“项目建设方案”中的“项目管理方案” “ 工程执行计划” “ 资源配备计划” “ 投标单位维修服务方案”等多项内容。二是我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家组认定除上述一致内容外还存在施工进度横道图编制工序时间、培训方案(除讲师内容外)、离心式冷水机组质量保证等内容也完全一致,且专家认定,你公司与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安装有限公司属于不同投标单位,所投核心产品不同,单位的技术实力、管理水平、人员结构等有差异,上述投标文件内容应不一致。三是你公司与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安装有限公司制作投标文件时,是否套用了一个模板或者是否均使用了格式化文件,都不是构成你公司与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安装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出现相同错误的必然条件,且你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你公司与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安装有限公司使用的投标文件模板或有关格式化文件,属于法定或行业规范需使用的。因此,你公司第一点异议我局不予采纳。
(二)你公司在《异议书》中提出:“你局认定我司与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安装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存在四处类似错误,属于正常情况。我司投标文件与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安装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存在四处类似错误,是事实,但这属于正常偶合,纵观我司投标文件洋洋洒洒22万余字,在同一项目22万余字的投标文件中,仅存在四处偶合错误及其正常。事实上经你局、以及发改委等部门审定的招标文件中,同样存在多处错误。因此在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中出现错误是正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没有规定:投标文件出现四次偶合错误,就认定为串通投标。因此你局据此认定我司串通投标,没有法律依据。”
我局认为:一是你公司已确认与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安装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存在四处错误的事实,并且是完全相同的错误而不是你公司所称的“类似错误”。至于有多少相同的错误属于“正常情况”,哪些相同的错误属于“正常偶合”,我局不予认定。二是招标文件存在错误和你公司与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安装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存在相同的错误没有因果关系。三是我局认定你公司与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安装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异常一致,不仅仅依据投标文件中存在上述相同的四处错误。因此,你公司第二点异议我局不予采纳。
(三)你公司在《异议书》中提出:“你局认定我司投标文件有与自身投标不相符的内容,系我司工作失误并没有造成损失,依法不应成为串通投标的理由。
我司投标文件第四章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4.2.1处确实出现了与本次投标不相符的内容,这是我司工作人员在投标文件(见附件二)中参考有关内容过程中粗心导致,工作人员粗心大意之举并未对此次招投标工作造成任何损失,依法不应成为你局认定串通投标的理由。”
我局认为:一是你公司已确认投标文件中出现了与自身投标不相符的内容,而此内容与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安装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相关内容异常一致。至于是否为你司工作人员粗心大意所致,我局不予认定。二是你公司的行为对此次招投标工作是否造成了损失,不影响我局对本案的认定。因此,你公司第三点异议我局不予采纳。
(四)你公司在《异议书》中提出:“经你局以及发改委审定的浏阳市人民医院中央空调项目投标文件,存在大量不符合招投标法律法规的不健康,不正常内容。也是导致前三次招标均流标的根本原因。
1、招标人没有统一提供工程量清单。与湘计价236号文相抵触。文件明确规定工程量清单应由招标人提供,准确性由招标人负责。
2.本项目要求为总价合同交钥匙工程,与湘建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总则第二条相抵触。计价办法规定工期6个月以内,合同总价在300万元以内可采取总价合同,本工程预算价为1900万元。
3.招标人要求的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后,设备运达工地7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0%;安装竣工验收合格7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0%:经过一个制冷周期(或制热)无质量问题支付总价的15%:经过一个采暖(或制冷)周期无质量问题支付合同总价的15%,这种付款方式为全垫资工程,与建设部相关文件相抵触。
4.本项目为政府招投标项目,而规定质保金为10%,与住建部(2017)138号文第七条相抵触。第七条明确规定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5.招标文件最关键的评标方法及标准,其权值为:价格30分,技术49分,商务21分,合计100分。而权值总分明细为:价格30分技术6+6+10+4+20+4=50分,商务8+6+7=21分,合计30+50+21=101分,这多出的1分给哪个?这属招标人不正常的操作手段。
6.主要设备信誉度评分办法,主要设备(冷水机组、锅炉、水泵、电控阀门、冷却塔、智能群控系统)根据产品信誉度、知名度,性能,市场占有率等进行综合评价:知名度大,市场占有率高,全部采用国际著名品牌、质量稳定的,计6分:知名度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部分采用国际著名品牌、质量稳定的,计4分;知名度一般、市场占有率一般的,计2分。系明显排斥国产品牌。违反了《招投标法》第18、20条规定。”
我局认为:一是本项目属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应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实施采购。制作招标文件是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的职责,本项目招标文件未经我局审定。二是经调查,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就你公司认为招标文件存在的问题依法提出质疑。三是招标文件存在错误和你公司与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安装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存在相同的错误没有因果关系,不能证明你公司与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安装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异常一致、出现相同错误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因此,你公司的第四点异议我局不予采纳。
(五)你公司在《异议书》中提出:“本项目采购项目预算控制价为1900万元,我方投标价为1647万元,浙江二建投标价为1553.32万元,两家投标价相差近100万元,况且本项目评标办法以最低报价为评标基准价,付款条件极差,与他人串通投标无任何意义。”
我局认为,我局认定你公司和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安装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有客观事实依据。你公司凭上述价格数据不能证明我局的认定是错误的。至于你公司与他人串通投标是否有意义,我局不予认定。因此,你公司的第五点异议我局不予采纳。
(六)你公司在《异议书》中提出:“我公司要求立即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其利息。
浏阳市人民医院中央空调标活动,于2018年10月15日开标,10月17日在长沙市政府采购网公告中标结果,并于2018年10月20日对第一中标人发出了中标通知书、依据《工程建设项日招标投标办法》第62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人订立书面合同”规定,招标人浏阳市人民医院、最迟应在2018年11月20日前与中标人答订合同。依据《招投标法》第57条“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在11月25日前退还我公司投标保证金以及利息。遗憾的是,招标人至今拒不退还,招标人的行为已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我局认为,投标保证金是对采购人的一种保护措施,目的是约束投标人行为。若投标人有严重违法行为的,采购人可以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因本项目尚处在监督检查阶段,待认定你公司是否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后,再由采购人依据相关规定确定是否退还你公司的投标保证金。
四、处理决定
综合以上事实和申辩答复意见,我局认定你公司和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安装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规定,决定本项目投标人海南德裕工程有限公司和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安装有限公司的投标无效。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的规定,决定本项目废标并责成浏阳市人民医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或长沙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联系单位:浏阳市财政局
联系地址:行政中心附四栋6121办公室
联系电话:0731-83601092
浏阳市财政局
2019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