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财行罚〔2019〕3号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当 事 人:湖南精算堂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颖亮
地 址: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招标大厦19楼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2018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湘财购〔2018〕8号)的要求,我局于2018年8月开始,对你公司送检的浏阳市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化建设项目(浏财采计〔2017〕0097号)和浏阳市淮洲故居消防工程2个政府采购项目进行了监督检查。针对查明的问题,依法对你公司进行行政处理处罚。
一、查明的问题
(一)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经查实,你公司代理的浏阳市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化建设(浏财采计〔2017〕0097号)项目,招标文件“评标方法及标准”中设定了以下评审标准:⑴“投标人对采购人项目实际需求的理解,需求内容涵盖数据现状、系统现状、数据整合需求、系统建设需求等,理解准确、分析详细。评价优的计5分,良的计3分,一般的计1分”;⑵“ 投标人提供总体方案:方案涵盖设计原则、总体框架、技术路线、标准规范体系等内容,方案设计是否先进、合理,内容阐述是否详细。评价优的计5分,良的计3分,一般的计1分”; ⑶“投标人提供总体方案:方案涵盖整合原则、整合思路、采用技术路线等内容,方案设计是否先进、合理,内容阐述是否详细。评价优的计4分,良的计2分,一般的计1分”; ⑷“投标人提供整合方案:提供的数据整合方案对整合流程、整合内容、处理方法、成果质量要求、属性结构、与浏阳市不动产登记系统关联、整合成果检查等内容要点分析,全面涵盖且阐述详细。评价优的计15分,良的计9分,一般的计4分”;⑸“ 投标人提供不动产数据整合成果与不动产登记系统、浏阳市国土资源电子政务系统的融合方案,描述清楚且方案切实可行,内容阐述是否详细、合理。评价优的计8分,良的计5分,一般的计2分”;⑹“ 投标人提供不动产登记系统与浏阳市国土资源电子政务系统的衔接方案,描述清楚且方案切实可行,内容阐述是否详细、合理。评价优的计6分,良的计3分,一般的计1分”;⑺“ 投标人对本工程项目的实施计划、实施方案、测试验收方案、保密方案、管理制度、质量保障措施、工期保障措施等内容的评价,评价方面包括是否完整、是否周详、科学合理等。评价优的计3分,良的计2分,一般的计1分”。
上述评审内容无具体评审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
(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经查实,你公司浏阳市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化建设(浏财采计〔2017〕0097号)项目,评分标准的售后服务要求:“投标人注册地在湖南省内计3分;在湖南省内有登记注册分支机构的湖南省以外的投标人计1分;注册地在湖南省外且湖南省内未登记注册分支机构的投标人计0.5分”,对未在湖南省内注册的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扰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供应商”的情形。
(三)中标公告的发布日期与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不一致
经查实:1、浏阳市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化建设(浏财采计〔2017〕0097号)项目,你公司于2017年11月29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2017年12月1日发出中标通知书。未在发布中标公告的同时,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规定。2、浏阳市淮洲故居消防工程项目,于2017年12月28日发布竞争性谈判结果公告,2018年1月2日发出中标通知书。未在发布成交结果公告的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违反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八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采购文件、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标(成交)通知书等作为证据予以证明。
二、处理决定
2018年11月3日我局依法对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在申辩有效期内你公司未提出异议,现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理处罚决定:
对于上述第(一)、(二)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供应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对于上述第(三)的问题,责成你公司限期进行整改,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不断提高政府采购代理专业水平,切实规范政府采购代理行为,并在收到该决定书3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局。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或长沙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联系单位:浏阳市财政局
联系地址:行政中心附四栋6121办公室
联系电话:0731-83601092
浏阳市财政局
2019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