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财行罚〔2019〕1号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当 事 人: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灿军
地 址: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311号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2018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湘财购〔2018〕8号)的要求,我局于2018年8月开始,对你公司送检的浏阳市永安中学整体搬迁厨房设备(浏财采计〔2017〕007号)政府采购项目进行了监督检查。针对查明的问题,依法对你公司进行行政处理处罚。
一、查明的问题
(一)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经查实,你公司代理的浏阳市永安中学整体搬迁厨房设备
(浏财采计〔2017〕007号)项目,招标文件“评标方法及标准”“投标报价”评分项中规定:“1、不考虑政府采购优先采购非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的价格扣除比率。2、不考虑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的价格扣除比率。3、不考虑政府采购优先采购“两型”产品的价格扣除比率。4、不考虑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扣除比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的规定。
(二)中标公告的发布日期与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不一致
经查实,你公司于2017年2月22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2017年2月28日采购人签发《成交通知书》。未在发布中标(成交)公告的同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在发布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采购文件、中标结果公告、中标(成交)通知书等作为证据予以证明。
二、处理决定
2018年11月3日我局依法对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在申辩有效期内你公司未提出异议,现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理处罚决定:
对于上述第(一)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未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对于上述第(二)项问题,责成你公司限期进行整改,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不断提高政府采购代理专业水平,切实规范政府采购项目操作行为,并在收到该决定书3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局。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或长沙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联系单位:浏阳市财政局
联系地址:行政中心附四栋6121办公室
联系电话:0731-83601092
浏阳市财政局
2019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