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杨金龙
地 址:长沙市天心区五一大道717号1018房。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2018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湘财购〔2018〕8号)要求,我局对湖南龙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2017年代理的长沙市麓山滨江实验学校学生宿舍3-6层维修改造工程、长沙市实验中学学生宿舍维修共2个采购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查明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 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长沙市麓山滨江实验学校学生宿舍3-6层维修改造工程项目和长沙市实验中学学生宿舍维修项目,2个项目的竞争性谈判邀请公告关于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均规定“湖南省外企业按照湖南省住建厅湘建建[2010]136号文件要求须具有有效的入湘施工登记证”,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规定,编号为湘建建【2010】136号的文件已失效,《入湘登记证》已停止颁发,同时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发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湘建建【2015】190号)要求,省外建筑企业入湘实行基本信息报送制度,上述问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扰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二、无独立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
该公司无独立开、评标室,使用与其办公场地同一楼层的另一家公司(湖南才正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的房间作为开、评标室,违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一条“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四)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和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的规定。
证据: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及检查材料
对于上述第一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的规定,决定对湖南龙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对于上述第二项问题,责成湖南龙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整改,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工作流程,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及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加强人员管理,依法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活动,切实提高执业水平,并在收到该决定书3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局。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件:送达回证
长沙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