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霍颖亮
地 址:长沙市湘府东路二段199号天济山庄18、19楼。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2018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湘财购〔2018〕8号)要求,我局对湖南精算堂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代理的长沙市白蚁防治站白蚁防治专用车(第二次)采购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查明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采购需求指定特定品牌
长沙市白蚁防治站白蚁防治专用车采购(第二次)项目招标文件中,采购需求关于车辆技术参数指定特定品牌,如要求“庆铃二类底盘”,“发动机型号:4KH1CN5LS”,“发动机生厂商:庆铃五十铃(重庆)发动机有限公司”,且三家参与谈判的供应商所投产品均为同一个生产商的同一个型号车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的情形。
二、评标室监控录像无声音
经现场检查,该公司评标室监控有图像无声音,违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一条“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五)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具备必要的评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并符合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规定。
证据: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及检查材料
对于上述第一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对湖南精算堂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对于上述第二项问题,责成湖南精算堂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整改,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工作流程,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及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加强人员管理,依法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活动,切实提高执业水平,并在收到该决定书3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局。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件:送达回证
长沙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