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长沙经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雄

地      址:长沙市天心区书香路658号鑫宸公寓4栋1301-1310号。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2018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湘财购〔2018〕8号)要求,我局对长沙经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2017年代理的长沙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全自动酶免仪采购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查明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长沙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全自动酶免仪采购项目中,招标文件评分方法及标准关于售后服务机构的评审因素规定“所投产品制造商或国内总代理商在采购人当地设有备案登记的售后服务机构(提供长沙市外地驻长机构备案登记证或长沙市内工商营业执照影印件),计4分;未提供的或提供不全的不计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

二、档案资料保存不完整

长沙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全自动酶免仪采购项目中,归档资料中无供应商质疑以及质疑答复的相关资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的规定。

证据: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及检查材料

对于上述第一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的规定,决定对长沙经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对于上述第二项问题,责成长沙经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进行整改,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工作流程,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及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加强人员管理,依法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活动,切实提高执业水平,并在收到该决定书3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局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件:送达回证

长沙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