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湖南华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晓华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380号汇金苑8栋1802房。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2018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湘财购〔2018〕8号)要求,我局对湖南华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代理的长沙市城区排水设施运行服务中心防汛抢险车辆配件及工具、长沙市城区排水设施运行服务中心中心通江闸门维修、长沙市城区排水设施运行服务中心2017年中心安全生产咨询采购、长沙市城区排水设施运行服务中心中心各泵站零星维修改造工程、长沙市城区排水设施运行服务中心河西武广河东片区水泵维修保养共5个采购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查明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长沙市城区排水设施运行服务中心中心通江闸门维修项目中,竞争性谈判文件未规定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扣除比例,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五条“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的规定。

二、委托代理协议未明确代理服务费金额和收取方式               

长沙市城区排水设施运行服务中心中心各泵站零星维修改造工程采购项目中,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未明确代理服务费金额和收取方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未在发布中标(成交)公告同时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长沙市城区排水设施运行服务中心2017年中心安全生产咨询采购项目、长沙市城区排水设施运行服务中心防汛抢险车辆配件及工具采购项目,均未在发布中标(成交)公告的同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六十二条“在发布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八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的规定。

四、监控声音不清楚

长沙市城区排水设施运行服务中心防汛抢险车辆配件及工具项目,监控声音不清楚。

证据: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及检查材料

对上述第一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湖南华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对于上述第二至四项问题,责成湖南华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整改,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工作流程,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及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加强人员管理,加强档案管理,依法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活动,切实提高执业水平,并在收到该决定书3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局。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件:送达回证

长沙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