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湖南合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欧叶青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岳麓大道2号滨江金座1栋601室。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2018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湘财购〔2018〕8号)要求,我局对湖南合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代理的长沙市博物馆数据库建设项目设备采购清单、长沙教育学院物业管理03采购、长沙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长沙市政府英文门户网站年度运维共3个采购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查明的主要问题如下:

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长沙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长沙市政府英文门户网站年度运维采购项目中,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及方法规定“投标人拟投本项目服务团队中具备本地翻译资深团队,正式成员不少于5人且全部拥有英语专业八级证书计10分,不同时满足的计0分。(提供证书复印件和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近6个月社保缴费记录复印件,否则不计分)”,排斥外地翻译团队,且分值设置不合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证据: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及检查材料

湖南合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存在的上述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的规定,决定对湖南合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件:送达回证

长沙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