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 湖南中禹利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靖

      址: 长沙市芙蓉区长星路200


本机关对你公司参加“老旧小区居民餐厨油烟治理22000(岳麓街道一)政府采购项目(采购编号:YLCG-201807170033中存在的违法行为,经依法调查,认定主要违法事实及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本机关现查明,你公司在参加长沙市岳麓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管理办公室委托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代理的“老旧小区居民餐厨油烟治理22000(岳麓街道一)政府采购项目(采购编号:YLCG-201807170033”活动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华南实验室出具的2份《吸油烟机能源效率检测报告》,报告编号分别为2018-SA-072592018-SA-08002。经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华南实验室核实,以上两份报告为伪造报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你公司投标文件、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华南实验室出具的《报告真伪核查回复》的认定、法定代表人李靖、授权代表人吴灿阳的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在参加上述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之规定。

本机关已于2018111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种类及依据、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但逾期未提出要求听证,视为放弃本案要求听证的权利。经复核,本机关对于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45360元(按采购金额的千分之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湖南湘江新区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名:长沙市岳麓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0500000007701,开户行:湖南湘江新区农村商业银行岳麓支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权利告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或长沙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长沙市岳麓区财政局            

                                                       2018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