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 阳市 财 政 局

关于浏阳市人民医院新院区电梯及安装采购项目中标结果无效的处理决定

浏阳市人民医院、湖南新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宇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磊鑫电梯有限公司:

2018年4月17日,我局收到《浏阳市人民医院关于新院区电梯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存在异议的请示》,反映采购人在调阅评标资料处理《浏阳市人民医院新院区电梯及安装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编号:浏财采计〔2018〕0012号)》质疑的过程中发现,评标时评委所依据的由代理机构提供的评分标准,与修改后并发布的更正公告的评分标准有多处不符,将影响中标结果。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对该项目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已结束,具体情况为:

一、基本情况

浏阳市人民医院新院区电梯及安装项目(政府采购编号:浏财采计〔2018〕0012号)分两个标段招标,一标段为直梯,采购预算为1710万元,二标段为扶梯,采购预算为330万元,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代理机构于2018年2月11日在长沙市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因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采购人对招标文件进行了修改,并于201835日发布了更正公告,2018327日在长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评标。一标段共有四家供应商参与投标,二标段共有三家供应商参与投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湖南宇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为一标段第一中标候选人,湖南磊鑫电梯有限公司为二标段第一中标候选人,20183月29日在长沙市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二、调查认定的事实

我局已查明,该项目于2018327日9时开标后,湖南新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送入评标室供评委评标使用的招标文件,两个标段的评分标准内容均与201835日更正公告中的评分标准内容有多处不符。因此评标委员会评标时依据的评分标准不是经采购人修改并进行了更正公告的评分标准。

以上事实有招标文件、信息公告、评标资料、调查笔录为证据。

三、处理决定

1.综合以上事实,我局认为该项目的评标过程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款关于“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关于“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的规定,认定本项目一、二标段中标结果无效。

2.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关于“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依法被认定为中标、成交无效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和第一款第二项关于“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责令采购单位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相关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另行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或长沙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浏阳市财政局

2018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