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职业技术学院学院主网站建设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南京苏迪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66号6层

法定代表人:俞坚

联系电话:13951010389

工作单位:南京苏迪科技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一:长沙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长沙市高新区雷锋镇

电话:0731-88165800

被投诉人二: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市高新区麓谷坐标A座1007房

电话:0731-89922175

南京苏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 因不满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二”)2018年7月20日对长沙职业技术学院学院主网站建设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编号CSCG-201806140022)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18年8月14号向我局提出投诉, 我局依法审查后正式受理其投诉。经查阅相关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一、项目基本情况

长沙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被投诉人一”)委托被投诉人二进行学院主网站建设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编号CSCG-201806140022)采购。2018年6月20日被投诉人二在长沙市政府采购网和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同时发布竞争性谈判邀请公告,6月28日进行供应商资格审查,共5家供应商递交资格审查证明材料,其中2家未通过资格审查,7月5日进行竞争性谈判,经评审,西安博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成为该项目第一成交候选人,7月9日被投诉人二在长沙市政府采购网和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同时发布结果公告。7月16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一、二就中标结果提出书面质疑,7月20日被投诉人二向投诉人做出质疑答复,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我局提出投诉。2018年8月14日我局对投诉事项相关资料、证据、依据进行了审查,依法正式受理其投诉。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

该项目成交供应商西安博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基于我司项目升级扩容成功案例或对接开发服务承诺函,属于弄虚作假的骗标行为。

三、被投诉人一、二答复

本项目采购需求第5点其他要求中,要求“投标人具备基于现有系统开发实施能力,非原厂投标的需提供基于本系统升级扩容成功案例(提供用户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或原系统厂商对接开发服务承诺函”。对上述要求,被投诉人一的解释为:原厂是指系统的开发商(制造商),不是系统的代理商,也不是特指学院网站原系统厂商;非原厂(指代理商)投标必须有针对投标产品升级扩容成功案例,或取得系统制造商的服务授权或者支持,确保学院新系统采购后升级或者售后有保障。成交供应商西安博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所投标的是自主研发的系统,系原厂投标,具备基于现有系统的开发实施能力,无需提供“基于本系统升级扩容成功案例(提供用户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或原系统厂商对接开发服务承诺函”,满足采购文件的需求且价格最低。

四、事实认定

我局经查阅该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响应文件、评审资料以及相关证据材料,认为:

被投诉人一现有网站群系统是由投诉人南京苏迪科技有限公司开发完成。查阅该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该项目建设内容为“在学校现有网站群系统的基础上进行系统升级及功能扩容建设”,即在被投诉人一现有网站群系统基础上的升级、扩容,而非重新开发新的系统。采购需求关于系统技术功能扩容升级要求中要求“投标人具备基于现有系统开发实施能力,非原厂投标的需提供基于本系统升级扩容成功案例(提供用户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或原系统厂商对接开发服务承诺函”。根据被投诉人一对采购文件的相关解释,原厂是指系统的开发商(制造商),非原厂指代理商,原系统厂商指投诉人南京苏迪科技有限公司。满足被投诉人一现有系统技术功能扩容升级要求的供应商,要么是具备系统开发能力的开发商、制造商,要么是代理商,如是代理商需要提供成功案例或者提供原系统厂商南京苏迪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对接开发服务承诺函。

查阅该项目成交供应商西安博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响应文件提供的中小企业货物清单表,显示西安博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为该项目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均为其自有品牌产品,即西安博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具备系统开发实施能力,属系统开发商、制造商,无需提供成功案例或者原系统厂商南京苏迪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对接开发服务承诺函,且其响应文件也未提供成功案例与对接开发服务承诺函。但被投诉人一现有网站群系统所有权归投诉人所有,西安博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未经投诉人授权不能在被投诉人一现有网站群系统基础上进行系统升级、扩容,如重新开发新的系统又会与被投诉人一的采购需求不符。因此,西安博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实质响应采购文件要求,但该公司不存在投诉人所称“属于弄虚作假的骗标行为”。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五、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内容和审查结论,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本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长沙职业技术学院学院主网站建设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编号CSCG-201806140022)投诉经查证,投诉事项部分成立,成交结果无效,责令被投诉人一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于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沙市财政局

                                       2018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