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湖南鹏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湖南鹏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敏

地址: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银双路318号新塘住宅小区A栋303房。

 

经查,长沙市苗圃委托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物业服务采购项目,预算金额65万元,2018年5月3日发布竞争性谈判邀请公告,5月11日进行供应商资格审查,5月17日进行竞争性谈判,递交谈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共五家,分别是湖南臻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南鹏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天勤环境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和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湖南朗晨环境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湖南臻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符合性审查未通过,经过谈判小组评审,最终确定湖南鹏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第一成交候选人,成交金额为53.976万元,长沙天勤环境管理有限公司为第二成交候选人。2018年5月25日,长沙天勤环境管理有限公司就湖南鹏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响应文件中“清洁项目经理证”、“高级清洁工程师证”、“清洁工程师证”和近三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问题,向长沙市苗圃和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经调查核实,湖南鹏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响应文件中提交的相关人员近三个月社保缴纳证明材料为虚假材料。

我局在收到长沙市苗圃和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长沙市苗圃物业服务采购项目的情况说明》后,于2018年6月26日向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函核实情况,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我局回函,确认参与该项目采购活动的湖南鹏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胡彬、熊建辉、周铁等三人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记录不实,系伪造材料。

证据:《关于长沙市苗圃物业服务采购项目协助调查函》、湖南鹏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缴纳社保材料、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文件、调查笔录

湖南鹏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提供了虚假社保缴纳证明材料,以上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七条、参照《湖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章“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的处罚基准,决定对湖南鹏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共计人民币3250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以上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长沙银行(户名:长沙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034049620017-600085030,开户行:长沙银行蔡锷路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长沙市财政局

                                                                          2018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