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林业局森林消防装备采购项目

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湖南大耀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长沙市雨花区金海路128号领智工业园(长沙国际企业研创中心)第B3栋、B4栋、B5栋及二期地下室503号房

法定代表人:李贲

联系电话:18684797777

工作单位:湖南大耀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一:长沙市林业局

地址:长沙市岳麓区雷锋大道南路7号

电话:0731-88139477

被投诉人二:湖南中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高新开发区枫林三路238号梅溪湖畔华苑2栋2011室电话:0731-89819668

湖南大耀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 因不满湖南中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二”)2018年6月28日对长沙市林业局森林消防装备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编号CSCG-201805110002)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18年7月11号向我局提出投诉, 我局依法审查后正式受理其投诉。经查阅相关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一、项目基本情况

长沙市林业局委托被投诉人二进行森林消防装备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编号CSCG-201805110002)采购。2018年5月22日被投诉人二在长沙市政府采购网和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同时发布招标公告,6月12日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开、评标,经评审小组评审,林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海公司”)成为该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投诉人为第二中标候选人,6月14日在长沙市政府采购网和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发布结果公告。2018年6月20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一、二就中标结果提出书面质疑,6月28日被投诉人二向投诉人做出了质疑答复书,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我局提出投诉。2018年7月11日我局对投诉事项相关资料、证据、依据进行了审查,依法正式受理其投诉。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

1、林海公司与其投标产品高压便携式森林消防泵的授权制造商长沙市中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公司”)及第三中标候选人长沙市森锐林业消防监控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锐公司”)涉嫌围标串标。

2、林海公司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高压便携式森林消防泵ZA180-E为中安公司授权产品,而中安公司提供的高压便携式森林消防泵检验报告、高压便携式森林消防泵制造商售后服务承诺书不具法律效力,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不应获得相应评标分数。

3、林海公司为获得评标加分涉嫌提供虚假防火手套检验报告。

三、被投诉人一答复

1、该项目整个招标过程,被投诉人一始终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招标程序进行,严格遵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招标评标工作。

2、针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被投诉人一无法核实。但林海公司在2015年10月“长沙市林业局补充购置森林消防装备”的采购项目招标中,无视《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求,为谋取中标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导致项目废标重新招标,耽误被投诉人一采购进度。

四、被投诉人二答复

1、2018年6月20日收到投诉人质疑书后,被投诉人二与林海公司进行联系,林海公司提供了相关回复及承诺,6月28日被投诉人二对质疑进行了书面答复。

2、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均为针对围标串标及提供虚假投标资料的投诉,因本项目所有投标文件及资料均封存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故被投诉人二无法核查。

五、事实认定

我局经查阅该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资料以及相关证据材料,认为:

1、我局调阅本项目所有招投标资料,查看开、评标过程视频资料,未发现第三中标候选人森锐公司与第一中标候选人林海公司存在围标串标行为,也未发现文某在本项目采购过程中组织中安公司、林海公司以及森锐公司进行恶意围串标相关证据。查阅林海公司投标文件,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上海鹏晨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晨公司”)向其提供的森林消防专用水带制造商授权委托书和渭南林达森防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达公司”)向其提供的防火帽、防火鞋、防火手套制造商授权委托书,上述2份授权委托书皆为制造商直接授权,并无转授权情形。我局于2018年8月1日分别向鹏晨公司和林达公司去函,8月8日收到鹏晨公司回函,8月10日收到林达公司回函,证实2家公司向林海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属实,同时,招标文件中也未要求提供制造商产品授权委托书。查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文某在森锐公司担任监事一职,同时又为中安公司股东和公司监事,但并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之规定。

我局认定,投诉人的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2、查阅该项目招标文件评标方法及标准,其关于“产品质量”的评分标准为“所投产品中的高压便携式森林消防泵具有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的计5分(投标文件中提供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产品制造商公章,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原件审查,否则不计分)”;其关于“售后服务”的评分标准为“投标书具有详细的售后服务方案,从项目的不同方面,提供技术服务方案、保障措施、质保期、售后服务时间、响应时限、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售后服务承诺书原件等,由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的方案进行比对,方案优秀的计6分,方案良好的计3分,方案一般的计1分,未提供相关方案的不计分”。

我局查阅林海公司投标文件,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中安公司背负式消防泵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由国家林业局林业机械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哈尔滨)2017年12月15日出具。我局于2018年8月1日去函国家林业局林业机械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哈尔滨),8月7日收到回函,证实该检验报告属实。查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安公司2018年6月11日(本项目开标日期为6月12日)完成工商变更,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增加了“机械制造”。我局向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电话核实,企业营业执照变更已采用核准登记方式,企业可在登记事项变更后规定时间内申请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第三十二条、六十八条对此有明确规定。我局2018年8月1日去函中安公司,8月10日收到中安公司回函,证实确向林海公司提供高压便携式森林消防泵检验报告和售后服务承诺书。据此,我局认为林海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高压便携式森林消防泵检验报告和制造商售后服务承诺书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方法及标准,评标得分合法合规。

我局认定,投诉人的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3、该项目招标文件评标方法及标准中关于“产品质量”的评分标准为“所投产品中的防火服、防火鞋、防火手套具有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的计3分(投标文件中提供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产品制造商公章,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原件审查,否则不计分)”。

我局查阅林海公司投标文件,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林达公司森林扑火手套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由国家安全生产武汉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中心2013年10月5日出具。我局于2018年8月1日去函国家安全生产武汉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中心,8月6日收到回函,该中心未出具过林达公司森林扑火手套检验报告(报告编号:WF0220-2013),上述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

我局认定,投诉人的此投诉事项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人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五、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内容和审查结论,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本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长沙市林业局森林消防装备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编号CSCG-201805110002)投诉经查证部分属实,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中标结果无效。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于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沙市财政局

                                2018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