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控中心固定式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系统建设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 长沙博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长沙市银盆南路277号财富硅谷8层
法定代表人:邓攀
委托代理人:马强
联系电话:18973198567
工作单位:长沙博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一:湖南湘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57号奥克斯广场7栋2402室
电话:0731-82237016
被投诉人二:长沙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控中心
地址: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289号嘉盛华庭财智中心七楼
电话:0731-85520647
长沙博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因不满意湖南湘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一”) 2018年4月25日对长沙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控中心固定式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系统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编号CSCG-201802080006)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18年5月11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正式受理其投诉。经查阅相关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一、项目基本情况
长沙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控中心(以下简称“被投诉人二”)委托被投诉人一进行长沙市固定式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系统建设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编号CSCG-201802080006)采购。2018年4月11日被投诉人一在长沙市政府采购网和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同时发布招标公告。4月16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一、二就采购文件提出书面质疑。4月25日被投诉人一和被投诉人二向投诉人做出了质疑答复书,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我局提出投诉。2018年5月14日我局对投诉事项相关资料、证据、依据进行了审查,依法正式受理其投诉。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
1、招标文件“评标方法及标准”中“技术能力”项要求“投标人获得省级及以上部门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企业技术中心的,每项计1.5分,本项最高计6分”,该要求与本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且分值占比过高。
2、招标文件“评标方法及标准”中“商务部分”项要求“投标人获得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颁发的骨干企业荣誉的计3分,获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骨干企业荣誉的计1分;投标人获得省级及以上两型示范单位认定的计3分,获得市级两型示范单位认定的计2分;投标人具有中国环境服务认证证书(现场端信息系统运行服务能力)的计3分,具有省级环境服务认证证书(现场端信息系统运行服务能力)的计2分;投标人获得环保部环境服务业试点单位的计3分,获得省环保厅环境服务业试点单位的计2分;投标人获得中国环保产业协会颁发的企业信用等级证书AAA的计3分,AA的计2分”,该要求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形。
三、被投诉人一、二答复
1、被投诉人二的上级主管部门市环保局向我局来函说明,已要求被投诉人二和被投诉人一就招标文件相关评分标准进行修改。
2、被投诉人二和被投诉人一在其《投诉作出说明》中表示已删除、修改招标文件相关评分标准。
四、事实认定
我局经查阅该项目招标文件以及相关证据材料,认为:
1、该项目招标文件评标方法及标准中关于“技术能力”评分标准规定:“投标人获得省级及以上部门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企业技术中心的,每项计1.5分,本项最高计6分”。该评分因素能够客观衡量供应商的科学技术研发水平上,与该项目的实际需求和合同履行有一定关系,但设置的评分标准不合理,且分值偏高。
我局认定,该投诉事项成立。
2、该项目招标文件评标方法及标准中关于“商务部分”评分标准规定“①投标人获得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颁发的骨干企业荣誉的计3分,获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骨干企业荣誉的计1分;②投标人获得省级及以上两型示范单位认定的计3分,获得市级两型示范单位认定的计2分;③投标人具有中国环境服务认证证书(现场端信息系统运行服务能力)的计3分,具有省级环境服务认证证书(现场端信息系统运行服务能力)的计2分;④投标人获得环保部环境服务业试点单位的计3分,获得省环保厅环境服务业试点单位的计2分;⑤投标人获得中国环保产业协会颁发的企业信用等级证书AAA的计3分,AA的计2分”。
上述评分标准中第①③⑤项限定获得中国或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的相关荣誉或证书给予加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 “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规定的禁止情形。
第②项关于省、市两型示范单位的评分标准,其设定与该项目实际需求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且分值设置不合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规定的禁止情形。
根据环保部发布的《环保服务业试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环保服务业试点单位是环保部为进一步推进环境服务业发展,提升环境服务业水平,评定的试点项目执行单位。第④项关于环保部或者省环保厅环境服务业试点单位的评分标准,其设定与该项目实际需求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且分值设置不合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规定的禁止情形。
我局认定,该投诉事项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人投诉事项成立。
五、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内容和审查结论,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长沙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控中心固定式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系统采购项目投诉经查证属实,责令被投诉人一、二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于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沙市财政局
2018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