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全市城市管理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采购项目(标段三)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人: 湖南金琢玛制衣有限公司

地  址: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洞庭南路191号

法定代表人:郑全良

委托代理人:蒋蔓薇

联系电话:13807306937

工作单位:湖南金琢玛制衣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一:河南省信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枫林家园25楼2504房

电话:0731-82252142

被投诉人二: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地址:长沙市岳麓大道218号市政府二办8楼

电话:0731-88665948

 

湖南金琢玛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 因不满意河南省信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一”) 2018年3月22日对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全市城市管理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编号CSCG-201801110006)(标段三)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18年4月12号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正式受理其投诉。经查阅相关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一、项目基本情况

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被投诉人二”)委托被投诉人一进行长沙市城市管理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编号CSCG-201801110006)采购。2018年2月7日被投诉人一在长沙市政府采购网和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同时发布公开招标公告,2018年3月12日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开、评标,经评审,贵州际华三五三五服装有限公司为标段三第一中标人候选人,际华三五四三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为第二中标人候选人,湖南金琢玛制衣有限公司为第三中标候选人。2018年3月13日被投诉人一在长沙市政府采购网和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同时发布结果公告。2018年3月16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一就采购项目标段三中标结果提出书面质疑,2018年3月22日被投诉人一向投诉人做出了书面质疑答复,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对投诉事项相关资料、证据、依据进行了审查,2018年4月12日依法正式受理其投诉。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

投诉人称:标段三中标人贵州际华三五三五服装有限公司分项报价表的“包合计”为3743861.00元,“报价金额合计”为3473861.00元,报价一览表的总报价为3473861.00元,以上3处金额不一致。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投标文件应判定为无效投标文件。

三、被投诉人一答复

该项目开标现场,被投诉人一按程序开标,公布标段三所有投标人报价后,所有投标人对各自投标报价进行核对、签字确认,离开开标室。几分钟后,标段三中标人授权代表返回开标室,向被投诉人一反映其投标报价有误。被投诉人一经核实后,将中标人投标文件中分项价格表“包合计”和“报价金额合计”与报价一览表的总报价金额不一致的情况通过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告知评标委员会,同时向评标委员会出具了书面情况说明。评标委员会经讨论后,一致认为中标人投标总价为3473861.00元。

四、被投诉人二答复

该项目招标文件第27.7条规定“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分项价格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且标段三中标人贵州际华三五三五服装有限公司授权代表郑国建开标现场已签字确认其公司的投标总价为3473861.00元。根据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被投诉人二确认了标段三贵州际华三五三五服装有限公司以投标报价3473861.00元中标,并发放了中标通知书。

五、事实认定

我局经查阅该项目招投标文件、相关证据材料认为:

查阅中标人开标一览表的“投标总价”为3473861.00元,分项报价表的“包合计”为3743861.00元,“报价金额合计”为3473861.00元,且两个表报价金额大写均为叁佰肆拾柒万叁仟捌佰陆拾壹元整,大小写金额一致。同时,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也明确其投标总价为叁佰肆拾柒万叁仟捌佰陆拾壹元整,即除分项报价表的“包合计”为3743861.00元外,所有投标报价均为3473861.00元

经查,被投诉人一按程序进行开标程序,公布标段三所有投标人报价后,标段三中标人未对其投标报价提出异议,并在开标会情况记录表中签字确认。开标结束后,标段三中标人授权代表返回开标室,向被投诉人一反映其投标报价有误,被投诉人一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给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 “投标须知”27.7“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分项价格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之规定,认定标段三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其开标一览表的投标报价3473861.00元为准。经评审,中标人在标段三所有投标人评审得分中排名第一。被投诉人二根据评标委员会出具的评审报告确认贵州际华三五三五服装有限公司为标段三中标人,并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发放中标通知书。

我局认为,根据招标文件 “投标须知”27.7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九条第(一)项“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之规定,评标委员会以3473861.00元作为标段三中标人的投标报价,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该项目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且标段三中标人授权代表开标时签字确认的投标报价为3473861.00元,该项目结果公告发布后,标段三中标人也认可该评标结果。

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内容和审查结论,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全市城市管理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编号CSCG-201801110006)(标段三)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于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沙市财政局

                           2018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