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南省风景服饰有限公司) 

当  事  人:湖南省风景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谷正宁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书院路679号

 

经查,在参加长沙市城市管理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编号:CSCG-201709140019,代理机构:河南省信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中,湖南省风景服饰有限公司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业绩合同系虚假材料

一、项目情况

编号CSCG-201709140019政府采购项目,于2017年9月26日发布竞争性谈判邀请公告,2017年10月10日进行供应商资格审查,谈判小组从19家符合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中按照生产规模、合同业绩推荐排序的原则确定8家参加谈判,分别为:湖南服装厂、湖南省公安厅劳动服务公司湘安被服厂、湖南国盛服饰有限公司、湖南省风景服饰有限公司、湖南派意特服饰有限公司、际华三五零六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福建省万江服装股份有限公司和湖南艾意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17年10月18日进行竞争性谈判,其中湖南国盛服饰有限公司和湖南艾意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家供应商因各自响应文件不符合谈判文件规定被谈判小组认定为响应文件无效。经谈判,标段一的第一成交候选人为际华三五零六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标段二的第一成交候选人为湖南服装厂,标段三的第一成交候选人为湖南省风景服饰有限公司。

二、违法事实

根据采购人反映的情况,我局于2017年12月8日向湖南省风景服饰有限公司在其响应文件中提供的服装采购合同的采购单位及相关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发出《关于政府采购项目投诉的协助调查函》,2017年12月18日收到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的复函,2017年12月20日收到甘肃省财政厅的复函,证实该公司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的其与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签订的服装采购合同(政府采购编号:GSZFCG-2015-FZ-102;采购金额:466.2万)系伪造。

证据:《关于政府采购项目投诉的协助调查函》、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和甘肃省财政厅复函、调查笔录

综上,湖南省风景服饰有限公司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的服装采购合同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七条、参照《湖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章“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的处罚基准,决定对湖南省风景服饰有限公司作出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共计人民币71804元)的罚款、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以上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长沙银行(户名:长沙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034049620017-600085030,开户行:长沙银行蔡锷路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长沙市财政局

                                                                                            2018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