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交通隔离设施单价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 湖南悍马金属构件有限公司
地 址: 湘阴县工业园洋沙湖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静
委托代理人:胡迎春
联系电话:13907484008
工作单位:湖南悍马金属构件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一: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地址:长沙市岳麓大道218号市政府二办9楼
电话:0731-85869601
被投诉人二:湖南金政招投标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枫林家园27楼2704房
电话:0731-84462168
湖南悍马金属构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 因不满意湖南金政招投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二”) 2018年1月12日对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交通隔离设施单价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编号CSCG-201711280021)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18年1月16号向我局提出投诉, 我局依法正式受理其投诉。经查阅相关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一、项目基本情况
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被投诉人一”)委托被投诉人二进行交通隔离设施单价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编号CSCG-201711280021)采购。2017年12月19日被投诉人二在长沙市政府采购网和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同时发布招标公告,2017年12月25日和2018年1月2日发布了更正公告。2018年1月18日在长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开标,因投标截止时间止,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本项目作流标处理。2018年1月18日在长沙市政府采购网和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发布结果公告。2018年1月8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一、二就采购文件提出书面质疑。2018年1月12日被投诉人一和被投诉人二向投诉人做出了质疑答复书,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我局提出投诉。2018年1月18日我局对投诉事项相关资料、证据、依据进行了审查,依法正式受理其投诉。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
投诉人称该项目2018年1月2日发布的更正公告关于“产品质量”的评标方法及标准违法违规,即要求“所投产品具有国家涂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静电喷涂护栏检验报告”和4项检测内容违法违规。
三、被投诉人一、二答复
经相关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行论证,要求所投产品提供检验报告是为了保证产品的质量,所含的耐湿热试验、耐低温试验、耐中心盐雾试验、人工气候老化试验是常规检测项目,在市政项目的产品招标中经常可见,专家认定该检验报告作为加分项是合理的,该检验报告为评分标准中的加分条款,并未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不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投诉人未仔细查阅更正公告内容,更正公告已将“所投产品具有国家涂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静电喷涂护栏检验报告”修改为“所投产品具有省级或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静电喷涂护栏检验报告”。
四、事实认定
我局经查阅该项目招标文件以及相关证据材料,认为:
被投诉人于2018年1月2日发布更正公告,将原招标文件前附表中“产品质量”的评标方法及标准修改为“所投产品具有省级或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静电喷涂护栏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需含:1、耐湿热试验≥4500小时的计1分,耐湿热试验≥5500小时的计2.5分。2、耐低温性-18±2℃试验≥7000小时的计1分,耐低温性-18±2℃试验≥8000小时的计2.5分。3、耐中心盐雾≥2000小时的计1分,耐中心盐雾≥2500小时的计2.5分。4、人工气候老化≥2000小时的计1分,人工气候老化≥2500小时的计2.5分。(提供检验报告复印件,原件备查,否则不计分。注:检验报告送检方需为投标人)”。更正公告关于检验报告的出具主体已由“国家涂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更正为“省级或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未指定特定第三方的检验报告,且删除“缺一项检验内容不计分”的要求。
我局抽取政府采购专家库中相关专业专家对“产品质量”评分标准中4项检验项目进行论证,专家认为将第三方提供的检验报告作为评分因素合理,但检验报告中所涉及的检验项目参数要求明显偏高,一般产品和一般实验室很难达到此要求。我局综合专家意见认为,被投诉人评分方法及标准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第三方出具检验报告,并将耐湿热、耐低温、耐中心盐雾和人工气候老化4项检验项目作为评分因素,基本与采购需求相适应,但涉及这4项检验项目相关参数要求偏高,存在技术指标方面排他性,不利于形成潜在供应商之间的竞争,不利于保证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和公正。被投诉人应遵循利于供应商公平竞争的原则,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科学、合理确定该评分项下的评分因素及相关参数标准。
我局认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
五、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内容和审查结论,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交通隔离设施单价采购项目投诉经查证属实,责令被投诉人一、二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于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沙市财政局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