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广东建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罕才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116号省煤炭办公大楼九楼。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2017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湘财购〔2017〕13号)要求,我局对广东建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代理的采购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查明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采购文件编制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
在其代理的长沙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双色球派奖公交车身广告采购项目谈判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供千兆防火墙、上网行为管理的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该要求的设置与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
在其代理的长沙市体育局健身器材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设置的特定资格条件“投标人需在湖南省内设有与所投品牌一致名称注册的分支机构或投标人直属分公司作为售后服务机构,提供在本公告发布之日前以投标品牌注册的分公司或者公司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该条件非法限定供应商所在地。
上述问题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行为 。
二、 部分采购项目归档保存不完整
在其代理的长沙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双色球派奖公交车身广告采购项目、长沙市体育局体质监测器材采购项目和长沙市体育局健身器材采购项目中,均存在档案资料中未保存非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和非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的相关规定。
对广东建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存在的上述问题,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广东建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并责令广东建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整改,2018年2月10日前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局,我局将对该公司的整改情况进行回访检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长沙市财政局
2018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