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财行罚〔2018〕1号
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湖南湘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永华
地 址:长沙市雨花区桂花路322号凯轩云顶公寓1栋、2栋2424房。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转发的《财政部关于2017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湘财购〔2017〕13号)要求,我局对湖南湘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代理的采购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现查明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采购文件编制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
湖南湘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代理长沙市雅礼实验中学信息化建设项目中,其招标文件关于经营业绩的规定“投标人近两年(2014-2015)具有100万以上合同金额的同类项目业绩的,每个业绩计1分,最多计2分(提供相应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政府采购合同为电子合同的,提供下载合同打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招标文件中关于服务质量的规定“投标人在长沙当地设有分支机构,有专人负责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的计1分,缺项或不响应要求的不计分(本地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省外企业提供长沙当地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属于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在地。
以上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
二、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湖南湘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代理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登记项目软件开发项目中采用综合评分法,但评审标准的分值设置没有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三、未按规定退还保证金
湖南湘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代理长沙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手持智能终端网络租赁服务项目时,其中标通知书的发放时间是“2016年10月18日”,非中标单位保证金的退回时间为“2016年11月15日”;在代理长沙市雅礼实验中学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时,其中标通知书的发放时间是“2016年10月19日”,非中标单位保证金的退回时间为“2016年10月27日”;在代理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登记项目软件开发时,其中标通知书的发放时间是“2016年12月2日”,非中标单位保证金的退回时间为“2016年12月13日”。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条第一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四、开标唱标或评审记录不完整
湖南湘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代理长沙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手持智能终端网络租赁服务项目和长沙市城乡规划局2015年长沙市交通发展报告项目时,存在开标评标视频资料缺失的情形,违反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的规定。
五、中标、成交通知书的发出时间与公告的发布时间不一致
湖南湘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代理长沙市城乡规划局2015年长沙市交通发展报告项目和长沙市雅礼实验中学信息化建设项目时,其中标、成交通知书的发出时间与公告的发布时间不一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六、未妥善保管采购文件
湖南湘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代理长沙市雅礼实验中学信息化建设项目时,仅保管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未保管非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六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证据:财政检查工作底稿、招标文件。
对湖南湘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存在的上述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湖南湘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并责令湖南湘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整改,2018年2月10日前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局,我局将对该公司的整改情况进行回访检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长沙市财政局
2018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