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祁阳县教学仪器有限公司) 

当  事  人:祁阳县教学仪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勇平

地      址:湖南省祁阳县浯溪镇滨湖西路13号

 

经查,祁阳县教学仪器有限公司在参加长沙市现代教育技术中心2016年实验仪器采购活动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证书(证书编号:B3084004030733)系伪造。以上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证据: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复印件、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证明文件、调查笔录。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七条和《湖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章“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的处罚基准,决定对祁阳县教学仪器有限公司作出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共计人民币5000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

以上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长沙银行(户名:长沙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034049620017-600085030,开户行:长沙银行蔡锷路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长沙市财政局

                                                                           2018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