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江云计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政务云”一期建设监理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广州市信佰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海安路13号之一1207房
法定代表人:朱爱梅
委托代理人:易自力
联系电话:18670278404
工作单位:广州市信佰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湖南德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西路138号长房时代国际1603室
电话:0731-89905369-838
广州市信佰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因不满意湖南德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2017年11月20日对湖南湘江云计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市“政务云”一期项目建设监理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编号CSCG- 201709210007)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17年12月4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正式受理其投诉。经查阅相关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一、项目基本情况
湖南湘江云计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被投诉人进行长沙市“政务云”一期项目建设监理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编号CSCG- 201709210007)采购。2017年10月12日被投诉人在长沙市政府采购网和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同时发布招标公告。2017年 11月7日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开、评标,湖南致信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金额为86万元。2017年11月8日在长沙市政府采购网和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同时发布结果公告。2017年11月11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就采购过程和程序提出书面质疑。2017年11月20日被投诉人向投诉人作出了质疑答复书。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我局提出投诉,2017年12月6日我局对投诉事项相关资料、证据、依据进行了审查,依法正式受理其投诉。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
投诉人称:投诉人于投标截止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将密封的投标文件递交至被投诉人。在项目开标时,被投诉人提出投诉人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退回其投标文件,并要求投诉人签收废标确认书,投诉人授权代表现场向监管人员提出质疑,亦被否决。
三、被投诉人答复
被投诉人称项目开标进行密封性检查时,湖南天道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授权代表对投诉人及湖南万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开标一览表及分项价格表的密封情况提出异议,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P12、P73、P74的相关规定,报请社会监委决定,对投诉人及湖南万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投标作无效处理,投诉人授权代表已对该处理结果签字确认。
四、事实认定
我局经查阅该项目招标文件、开标监控视频以及相关证据材料,认为:
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须知”第24.4条规定 “投标人应将招标文件中第五章投标文件的组成`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商务文件)二、《开标一览表》和三、《分项价格表》'另备一份单独密封,与项目投标文件同时递交,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投标”,投诉人在投标截止前,按该规定将《开标一览表》及《分项价格表》密封于同一信封随同投标文件递交。
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投标文件的组成”关于《开标一览表》和《分项价格表》的格式文本分别备注“此表须另备一份单独密封,与项目投标文件同时递交,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投标”。该备注旨在提醒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时,除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份外,还须另备一份随投标文件同时递交。同时该备注还让人理解为两张表须分别单独密封之意,与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须知”第24.4条规定前后矛盾。从政府采购工作实践来看,《开标一览表》和《分项价格表》单独密封与投标文件同时提交的意义在于,开标时,采购代理机构不启封投标文件情况下即可公布投标人的投标的报价;发布结果公告时,可直接上传中标人的《分项价格表》作为结果公告附件。这两张表的使用主体均为采购代理机构,两张表分别单独密封无实际意义。
综上,我局认定该项目招标文件关于《开标一览表》和《分项价格表》密封的有关规定前后不一致、存在歧义,投诉人按照招标文件“投标须知”第24.4条规定另备一份《开标一览表》和《分项价格表》单独密封应被认定为符合招标文件关于密封的相关要求。
我局认定投诉人的投诉成立。
五、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内容和审查结论,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认定湖南湘江云计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市“政务云”一期项目建设监理采购项目投诉经查证属实,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于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沙市财政局
2018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