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沙市博物馆文物储藏柜架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长财采购〔2018〕2号
投诉人:常州市武进南江图书文物用品有限公司
地 址:常州市武进区武宜南路春秋路9号
法定代表人:唐建南
联系电话:0591-86535300
被投诉人一:湖南德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桐梓坡西路138号长房时代20栋1603室
电 话:0731-89905369
被投诉人二:长沙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地 址:长沙市岳麓大道218号市政府二办
电 话:0731-82298545
投诉人常州市武进南江图书文物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因不满意湖南德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一”)2017年11月20日对长沙市博物馆文物储藏柜架采购项目(采购编号:CSCG-201710200017)做出的质疑答复,于11月29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正式受理其投诉。经查阅相关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一、项目基本情况
长沙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委托湖南德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长沙市博物馆文物储藏柜架采购项目(采购编号:CSCG-201710200017)。2017年10月31日被投诉人在长沙市政府采购网和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同时发布竞争性谈判邀请公告,11月8日共25家供应商递交资格审查资料,经资格审查,谈判小组确定5家供应商参与谈判。12月2日5家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其中3家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不符合谈判文件的要求,谈判小组认定其响应文件无效,致有效响应供应商不足三家。12月13日该项目发布了废标结果公告。11月13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就该项目采购过程提出书面质疑,11月20日被投诉人向投诉人作出了质疑答复书,11月29日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对投诉事项相关资料、证据、依据进行了审查,依法正式受理其投诉。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谈判小组因投诉人的法定代表人未在《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函》上签字,认定其资格性审查不合格的投诉事项。
投诉人称:盖有公章的公司承诺函具有法律效力,符合法律法规和该项目的投标要求,公司公章完全代表公司的真实意志。被投诉人在资格条款中提出公司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不合理特殊要求,以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函仅有公司盖章,无法定代表人签字为由,将符合招标资质条件的供应商排除在外,是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
被投诉人一称:经谈判小组认真评定,投诉人未按本项目竞争性谈判邀请公告要求提交有效的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函,资格性审查不合格。
三、事实认定
我局经查阅该项目竞争性谈判邀请公告、项目评审资料、投诉人资格审查文件,认为:
该项目竞争性谈判邀请公告关于“供应商应提交的证明材料”第1点中明确要求供应商“提交《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函》原件,(格式见附件2-1)”,该附件格式在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处均留有空白,明显需要盖章和签字同时具备。投诉人在其资格审查证明材料中提供了该格式的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函,但在承诺函落款处仅盖有投诉人公章,未按要求签署法定代表人签名。谈判小组由此认定投诉人资格性审查不合格的决定合法有效,且被投诉人一对投诉人的质疑回复中也明确告知了资格审查审核不合格的原因是“未按本项目竞争性谈判邀请公告要求提交有效的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函”。
我局认定:投诉人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内容和审查结论,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长沙市博物馆文物储藏柜架采购项目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于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沙市财政局
2018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