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财函 [2017]6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相关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长沙市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入场交易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长财采购﹝2017﹞13号)、《长沙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代理服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长财采购﹝2017﹞ 18号)和《长沙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湖南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长财采购﹝2017﹞21号)等相关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政府采购相关事项明确,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和内控制度建设,落实采购主体责任。各单位采购人员应加强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掌握,确保政府采购工作顺利开展。
二、我市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服务费由采购人依法依规支付,代理服务费达到我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适用政府采购程序。
三、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需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应严格按照《湖南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湘财购﹝2017﹞14号)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四、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公开招标和非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均需进入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五、30万元(含)以上政府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方式采购,采购人邀请供应商时应优先采用公告邀请。确需采用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独立推荐供应商的,应将采用此方式的理由、采购人推荐的供应商内部会审意见等资料报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市财政局备案。采购人和各代理机构严格按照相关要求严格执行采购程序。
六、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与《浏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浏财函﹝2016﹞55号)不相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 《长沙市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入场交易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长财采购﹝2017﹞13号)
2.《长沙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代理服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长财采购﹝2017﹞ 18号)
3. 长沙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湖南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长财采购﹝2017﹞21号)
浏阳市财政局
2017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