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城县财政局文件

                                                         望财采购〔20102号 


 

     转发长沙市财政局

关于明确工程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财政所,各县直单位财务科(室):

现将长沙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工程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长财采购[2009]1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长沙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工程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一○年一月六日

 

 

                                                                                               长沙市财政局文件

                                           长财采购〔200914

 


 

关于明确工程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各区县(市)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工程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购[2009]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工程政府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政府采购的定义及范围

本通知所称工程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的行为。  

本通知所称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工程项目,其范围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包括与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

二、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的限额标准及方式

(一)以下项目按《政府采购法》程序组织实施。

1、市本级工程项目限额标准1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含)以下的;

2、与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服务项目限额标准3万元(含)以上,30万元(含)以下的。

(二)以下项目按《湖南省实施<招投标法>办法》程序组织实施,项目资料实行政府采购备案制。

1、市级工程项目限额标准100万元以上的;

2、与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限额标准30万元以上的。

上述限额标准均以相关投资审计部门审核后的控制价为准。

三、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的程序

(一)按《政府采购法》程序组织实施的工程项目

采购单位填制《长沙市市本级工程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报财政部门业务处室审核后,再提交市财政预决算(投资)评审中心进行工程概(预)算评审,并出具工程概(预)算招标控制价评审意见。

有关项目委托、项目实施、合同签订、项目验收、资金结算及审核等程序按《长沙市市本级政府采购工作流程》(长财采购[2008]8号)办理。

(二)按《湖南省实施<招投标法>办法》程序组织实施的工程项目采购单位填报《长沙市本级工程政府采购项目计划申报表》,报财政部门业务处室审核后,再提交市投资专业审计局进行工程概(预)算评审,并出具工程概(预)算招标控制价评审意见,市政府采购监管办据此开具《项目委托通知单》。

单位凭委托通知单到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实施工程项目招投标,并在项目合同签订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中标(成交)通知书,以及相关部门的书面审核意见签章后报市政府采购监管办办理备案手续。

四、资金结算审核及支付

(一)项目按《政府采购法》程序组织实施的,办理资金结算时,必须提交市财政预决算(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工程结算评审意见,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由市国库集中支付核算局按程序办理付款手续;采购单位自行支付的,按相关财务制度审核支付。

(二)项目按《湖南省实施<招投标法>办法》程序组织实施的,办理资金结算时,采购单位根据市政府采购监管办的项目资料备案意见和市投资专业审计局出具的工程项目结算评审意见,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由市国库集中支付核算局按程序办理付款手续;采购单位自行支付的,按相关财务制度审核支付。

未实行政府采购或未按规定办理政府采购项目资料备案的工程项目,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资金。

五、其他事项

1、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项目,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市国库集中支付核算局按相关规定办理。

2、工程项目中设备、材料等,应按《政府采购法》程序组织实施采购。

3、市直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系统工程政府采购项目的组织领导,以保证工程项目按规定实施。

4、各区县(市)财政局结合实际,参照本通知规定,组织实施本地区工程政府采购。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附件:长沙市市本级工程政府采购项目计划申报表

       

                         

○○九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