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财政局文件
望财采管〔2012〕9号
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街道)财政所,区直各单位财务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长沙市望城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长沙市望城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
2、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表
3、政府采购预算批复表
4、政府采购预算调整申请审批表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l
长沙市望城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
为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审核及执行工作,根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一)预算单位在预算年度内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符合《长沙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规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按照部门预算编制格式和要求,编制本单位下一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作为部门预算的一部分上报财政部门审核;临时机构的政府采购预算由其挂靠的部门汇总上报财政部门。
(二)预算单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要根据厉行节约的原则,并结合同类项目历史成交结果编制,应当全面、详细、准确地将拟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政府采购目录品目、采购金额、资金来源、计划采购时间等情况逐项填报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表》(附件2)中。
(三)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以及列入国家、省级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清单等涉及政策功能的项目,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当分别注明。
(四)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单位应当预留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二、审核政府采购预算
(一)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报送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初审,重点审查采购项目的必要性、采购资金来源、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以及配置标准是否符合相关资产配置等管理办法。
(二)政府采购预算经初审通过的,财政部门纳入年度部门预算草案,按程序上报,审核未通过的,财政部门发出修改通知,预算单位修改政府采购预算后重新报审。
(三)财政部门将部门预算(含政府采购预算)上报区人民政府审核,审核同意后报请区人大审批。区人民政府、区人大审核或审批未通过的,出具审核或审批意见,财政部门将审核或审批意见反馈给相关预算单位,预算单位修改政府采购预算后重新报审。
三、下达政府采购预算
经区人大审批通过后,财政部门将政府采购预算批复(附件3)随同部门预算一并下达给预算单位。
四、调整政府采购预算
(一)预算年度内,预算单位应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采购或超预算采购。凡财政性资金用于政府采购项目没有预算的,须追加政府采购预算;已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因特殊原因,取消采购或转入下年的,经审批后,须调整当年的政府采购预算。
(二)在项目执行中,预算单位技术复杂或采购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邀请专家对项目方案的可行性和资金预算进行市场调查和论证,财政部门相关业务科室和采管办参与论证,论证的结果作为项目预算控制指标,预算单位根据论证结果调整政府采购预算。
(三)预算年度内,预算单位需要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提出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书面申请(附件4)报财政部门审核。
(四)财政部门初审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核;审核同意后,报请区人大审批;审批同意后,由财政部门下达给预算单位。
五、监督检查
区财政局监督检查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依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对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执行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各主管部门、单位要做好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定期检查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情况,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