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财政局文件

          望财采管〔2012〕6号


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财政所,区直各单位相关科(室),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长沙市望城区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长沙市望城区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一二年八月七日

 

 

 

 

 


长沙市望城区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监管,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采购人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的范围。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依法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备案职责的划分。我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依法审核政府采购合同的必备条款,受理政府采购合同备案;采购人或接受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提交政府采购合同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的时间。采购代理机构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 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事项,参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合同范本,采用书面形式,组织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一般情况下,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将合同报送备案,同时,应及时送达采购人。协议供货合同由采购人于项目验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报送备案。

第五条  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时应提交合同原件和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备案须审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是否符合政府采购预算的要求;

(三)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文件的承诺;

(四)合同中是否包括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验收提出的特别要求。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不得受理备案。

(一)合同中未标明政府采购项目计划号和项目招标编号的;

(二)合同格式、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

(三)合同总价款、采购清单、数量、单价与成交结果不一致的;

(四)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交货地点以及付款方式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的;

(五)乙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名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

(六)开户银行、账号、签订日期填写不完整的;

(七)甲、乙双方未盖单位公章或者单位合同专用章的;

(八)多页合同甲、乙双方未盖骑缝章的;

(九)代理机构未进行审查、签字盖章的;

(十)未按程序实施政府采购擅自签订的。

第七条  其他事项

(一)采购人要求在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内调整中标货物数量的,必须书面报财政局有关业务科室和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同意后,才能签订补充合同,月补充合同金额不能超过原合同总金额的10%,补充合同不得改变原合同货物的品牌、规格型号和单价,补充合同编号必须与原合同编号保持一致性并注明补充合同。

(二)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由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按照“专人审核、专人登记、专人归档’’的原则进行,合同经审核无误后统一编号(编号为WC20XX-XXXX号)签字确认,并加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公章(以示备案),同时登记政府采购合同台账,并归档备查。

(三)政府采购合同纳入采购单位档案管理体系,保存期限为自政府采购项目结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也可根据需要永久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