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财政局文件
望财采管〔2013〕4号
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细则》的
通 知
各街道(乡镇)、区直各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长沙市望城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望城区财政局
2013年7月8日
长沙市望城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代理机构在我区的从业行为,促进代理机构依法实施采购任务,提高采购效率,保证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南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参照《长沙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代理机构,是指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第61号令)取得甲级和乙级代理资格,财政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纳入望城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库管理的代理机构。
第三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代理机构的选用、管理、监督、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 代理机构职责
第四条 代理机构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运行机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对《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规制度的学习,提升执业水平;建立内部考核制度,定期考核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等。
(二)建立专家库
建立规范、系统、全面的专家库,为标书的制作提供技术咨询论证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业务的需要。
(三)建立供应商库
建立供应商库,扩大供应商获取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渠道,方便广大供应商参与我区政府采购活动,积极引导供应商依法竞争。
(四)承接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凭相关资质条件,承接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依法依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五)质疑答复
认真、依法对待供应商质疑,符合受理条件的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调查并作出明确的书面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材料报望城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管办)备案。质疑答复不满意的项目,代理机构应积极、主动配合采管办处理投诉事项。
(六)报送报表
如实统计填报在我区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情况,按时向采管办报送报表。1至3季度报表报送时间为季度终了后7日内,年度报表报送时间为年度终了后10日内。
第三章 代理业务程序
第五条 代理机构代理我区政府采购业务,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项目委托
承接采购项目委托时,必须凭《政府采购申报审批表》、《项目委托通知单》和《望城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随机抽取确认单》签订委托协议,委托代理协议必须按照望城区制订的统一格式、内容和要求签订。未通过随机抽取程序获取的代理权及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无效。
(二)编制、审查采购文件
1、代理机构应在接受委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采购人提供的书面采购需求依法编制采购文件。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审核采购单位提出的采购要求,对采购单位提出的不符合政府采购政策和规定内容的要求应予拒绝,提出书面修改建议。采购文件应满足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和采购项目的特点。
2、采购文件中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的理由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代理机构对采购文件的合法性负全部责任,不得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不得指定特定供应商或特定品牌的产品,不得制定指向特定供应商或特定品牌产品的技术规格,不得出现不合理条款和歧视性内容。
3、代理机构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应在采购文件中载明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信息安全产品,优先采购环保产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协议融资、信用担保等政策功能条款及评审标准;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投标人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4、采购文件中应当载明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采购文件中应当明确具体的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没有规定的内容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采购文件中应当载明全部实质性内容、无效投标(响应)条款和法定废标条款。
5、采购金额在200万元以上或技术复杂的项目,必须邀请采购方代表、3名以上专家及财政部门相关人员对采购文件的预算控制标准、资质条件设定及商务条款、技术参数等进行论证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
6、代理机构必须按采管办提供的示范文本制作采购文件,应对采购文件实行内部会审,审查通过的采购文件应提交采购单位审核,经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采管办备案。
(三)发布采购信息
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有关规定提交采购信息至采管办,同时在中国湖南长沙市政府采购网(http://changs.ccgp-hunan.gov.cn)、望城区公众信息网(http://www.wangcheng.gov.cn/)发布采购信息,采购信息的公告时间必须满足法定要求。
(四)发放采购文件
从信息公告之日起至开标的前一天,代理机构均应对外免费发放采购文件,不得擅自缩短采购文件发放时间。信息公告发布前,不得对外发放采购文件。
(五)组建评审委员会
1、代理机构应在开标前3个工作日向采管办提交专家抽取申请表,于开标当天(特殊情况不得超过开标前24小时)通过随机方式从市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依法组建评审委员会。
2、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或以上单数;采购金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方式的,评审小组由专家3人或以上单数组成,采购项目预算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评审小组应当由5人或以上单数组成。
参加招标文件论证的专家,不得参加本项目的评标。采购人代表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
3、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
4、代理机构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评审专家产生的方式和途径。对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标专家的,经市级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标专家。
(六)组织开标、评标会议
1、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评标。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响应)文件,为无效投标(响应)文件,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2、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响应)供应商或者经评审对采购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外,代理机构应当暂停或者中止采购活动并报经采管办审查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及原则处理。
3、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代理机构应宣读评审工作纪律和评审办法,检查投标(响应)文件密封情况,有关情况记录应当由在场投标(响应)供应商代表和监委签字确认。
4、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应当确保评审在封闭的状态下进行。除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现场监督的有关人员、代理机构必要的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评审工作现场。评标现场人员必须关闭通讯工具,且不得随意离开会场。
5、在评标过程中,代理机构应给评审专家以充足的时间阅读招、投标文件;负责组织评审委员会成员独立发表评标意见和打分,不得进行诱导性发言;除简单项目专家一致认为不必进行解释或者澄清外,一般采购项目均应安排解释和澄清时间。
对于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中确认为废标、无效投标的供应商,应认真组织复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提请评委复议;在评分过程中,有加扣分的应要求评委对加扣分原因逐一作出说明,并予以详细记录;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评标中,应填写评委意见书,对低价未中标的投标单位,应要求评委对未中标理由逐一作出说明,并予以详细记录。
代理机构应对评委的打分进行复核,发现评委在同一项目打分的分值差别较大时,应按照评标办法进行核查,以避免出现错误。
6、代理机构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和评审专家串通,采取任何方式暗箱操作,内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7、代理机构应如实记录评审成员的评审意见,不得对评审成员进行倾向性、误导性解释或者说明;不得在评审记录中篡改评审成员的评审意见和评审结论,不得泄露与评审有关的保密事项。
(七)编制、确认评审报告
1、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2、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的,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八)支付评审报酬
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评审专家支付评审报酬和交通费,但不得以评审劳务或以补贴、津贴、费用等名目、形式向其他人员发放现金或等价物。
(九)发布中标信息
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有关规定提交评审报告和中标信息给采管办,在中国湖南长沙市政府采购网(http://changs.ccgp-hunan.gov.cn)、望城区公众信息网(http://www.wangcheng.gov.cn/)同时发布中标(成交)信息。
(十)发放中标通知书
中标(成交)信息公告前,代理机构不得向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公告时间为七个工作日,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时间必须在投标有效期内。
(十一)退还保证金
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代理机构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十二)组织签订合同
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三十日内,代理机构应组织采购单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代理机构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采购合同报采管办备案。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签定合同的,代理机构应及时向相关责任人发出催办函。在催办规定时间内仍不执行的,应报采管办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三)资料备案和归档
代理机构应及时向采管办报告政府采购项目完成情况并按规定报送备案资料,要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将项目资料及时归档,并指导采购人做好项目归档工作。公开招标项目应自接受项目委托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他项目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六条 财政部门依法负责对代理机构代理本级业务的具体政府采购行为进行监督考核,各代理机构应依法接受、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监督考核工作。
第七条 考核分为综合考核和专项考核。
(一)综合考核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明细表》从内部管理、基础工作、代理业务工作、服务质量四个方面进行考核。
(二)专项考核内容:
1、业务考试:采管办每年组织代理机构望城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考试,考试的内容以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等内容为主,各从业人员的考试分数计入专项考核分。
2、项目评比:随机抽取代理机构在我区代理的采购项目档案,从采购文件的制作、操作流程、项目资料是否完整进行评比,评比分数计入专项考核分。
3、采购人和监委的评价:采管办制定统一的项目评价表,代理机构在望城区代理的每个项目均由采购人和监委进行评价计分,计分结果计入专项考核分。
第八条 考核方式
(一)财政部门牵头组织考核小组对代理机构实施考核,邀请同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参加,必要时邀请采购人、供应商和评审专家代表参加。
(二)考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实行定期与日常自查、核查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考核采取对项目代理日常考核的扣分与现场考核计分相结合的方法,日常考核的扣分直接计入综合考核基础分。专项考核分项组织实施,考核结果计入专项考核分。
(三)考核采取量化打分的方法,总分为100分。综合考核与专项考核按7:3的比例综合加权计算年度总分。
第九条 考核结果
(一)对代理机构的考核实行年度综合评定,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级次标准。根据定期考核及随机考核内容的量化分值,综合评定得分90分以上的为优秀,80分至89分的为良好,60分至79分的为合格,达不到60分的为不合格。
(二)考核通报。采管办根据考核小组的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结果,同时将考核情况在“中国 湖南长沙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网址:http://changs.ccgp-hunan.gov.cn/)。
(三)整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责令其限期整改。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并将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在规定时间向财政部门报告。
第十条 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年度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一)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司法判决认定其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
(二)有违反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关规定行为两次(项)以上的;有情节严重的违反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关规定行为的;被责令限期改正两次(项)以上的;不接受财政部门及其他相关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财政部门考核意见及时改进工作的;
(四)由于个人工作失误,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对于综合评定为优秀等级的代理机构给予通报表彰。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财政部门考核意见及时改进工作的,由财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责令限期进行整改;构成违法的,由相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书面责令限期改正:
(一)按规定应当在财政部门备案招标文件、招标结果和合同而备案率不足90%的;
(二)未按采管办要求及时提供数据报表及相关资料的;
(三)质疑答复满意率、服务态度和质量满意度较低的。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关规定行为;同时责令停止其在本区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采购代理业务,并进行内部整改: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
(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未组织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七)未按程序承接业务前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
(八)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未依法回避的;
(九)评标后未按规定及时封存投标文件和评标资料的,导致评标信息泄漏的。
第十五条 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的违反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关规定行为;并责令停止其在本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采购代理业务,进行内部整改: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分成、支付回扣、佣金或介绍费等;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贿赂、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胁迫、欺诈、利诱的;
(四)违法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采购业务委托的;
(五)泄露政府采购保密信息,损害国家、集体或采购人、供应商利益的;
(六)向采购人、供应商索取、收受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与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成员串通,左右或干扰采购活动的;
(八)因工作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有重大偏差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
(十)阻挠、破坏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十六条 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在望城区的政府采购从业资格,并向作出资格认定决定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给予暂停或取消其进行采购业务代理的资格。
(一)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
(二)违反《长沙市望城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入库合同》条款的规定和要求,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不执行采管办制定的办法和规定的;
(四)未经采管办许可,中标后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人员与投标承诺不符的;
(五)在合同期内,望城工作组采购从业人员有3位(含3位)以上人员工作调动离岗的;
(六)在长沙市市区设立的办公和营业场所,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
(七)在望城区范围内从业,因自身工作失误,导致工作出现差错、采购活动受到严重影响,被采购人投诉或被采管办当面指出达3次以上的;
(八)在从业过程中(不仅限于望城区范围内)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被处罚或通报的;
(九)扰乱政府采购代理市场,损害政府采购声誉,影响政府采购事业良好健康发展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望城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往印发的有关代理机构的管理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